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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导演抢亲闹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15:07 《法律与生活》杂志

  自从被找到后,新娘马某就一直配合警方调查,暂时和女民警生活在一起。12月23日晚,见到记者时,她正坐在民警办公室里玩指头。听到有人进来,她把凳子转了个方向,面朝墙坐下。

  谈到崔某,马某毫不犹豫地说:“我最喜欢的人就是崔某。”在她的眼里,崔某很诚实,很会关心人、理解人、同情人,“他看见街头乞讨的,就会可怜他们,每次都给他们钱。” 说到自己和郑某的婚事,马某声音突然抬高:“我上学花了郑家的钱,我家里也收了郑家的彩礼,我父母和郑某的父母私交几十年,大人们都希望我和郑某结婚。是大人不理解人,他们逼着我嫁给郑某,其实我一点都不喜欢他。但我爸妈叫好多亲戚给我说,如果我不嫁给郑某,他们就没有我这个女儿,我舅舅也没有我这个外甥女!我不想失去家人,才决定和郑某结婚。在领结婚证时,我表面高兴,内心很痛苦。”

  马某说,她在结婚前一直想给崔某打电话,但手机被父母没收了。直到结婚前夜,在许多亲朋喝祝福酒的时候,她才拿到手机,并连夜给崔某打了电话。“我告诉他,明天我就要结婚了,你来把我抢回去。然后,我又告诉他结婚车队出行的时间、路线等。我知道他一定会来的,会把我抢走的。”她说。

  当晚7时20分,崔某被人背进横山县看守所一处职工活动室,放在一个预先摆好棉垫的椅子上。坐定之后,崔某紧张地整了整衣服,小声问:“你们是干什么的?”当记者说明身份后,他打消了顾虑,把一直摆在大腿上的手放在了椅子的扶手上。

  崔某说,自从见到马某后,就被她的和蔼、善良、会关心人所打动。“她不嫌弃我,反而更加体贴我,我们认识后两个月就

同居了。她每天吃住在我家,把我爸妈叫爸妈。我是世界上最爱她的人,虽然我有残疾,但我尽量做她心目中的好丈夫。我觉得我一刻也离不开她,没有她我就活不成了。”

  崔某也是在马某结婚前的几天才知道马某要结婚,为了让郑家人放弃马某,他雇人在郑家周围散发传单,声称马某已经有了自己的孩子。“我根本不想听到她与任何一个人结婚的消息”,崔某说自己因为此消息两天两夜没有睡觉,“我爱她,爱得很深,所以我就不顾一切,我不允许她嫁给别人”,崔某说着,两只手在空中使劲挥舞着。

  他说,在马某结婚的前几天,自己家中有事,没有时间把马某领走。在得到马某的示意后,崔某给几个弟兄打了电话:“‘我的女朋友明天就要和别人结婚了,请你们帮忙把她抢回来。’这些弟兄又帮忙找来几个人,总共有十几个,有的我不认识,当天一大早我们就等在他们的必经之路上。我知道,虽然他们领了结婚证,但没有拜堂,没有入洞房,事实上就等于没有结婚。我一定要在入洞房之前把她抢回来。”

  在采访即将结束时,马某突然拉住记者问:“你们见到崔某了吗?”记者回答见到了。马某急切地问:“他好吗?他说什么了?”

  马某说她让崔某来抢自己时,并没有想到其严重后果。如今,崔某已被刑事拘留。

  “法院还没有判,我等结果。我要等崔某出来,一辈子跟他走!”马某强调,手头上的事情办完了,自己就会提出和郑某

离婚

  崔某说自己也想给郑某道歉,但是有个前提,那就是郑某不能娶马某。“如果马某以后和别人结婚,我还要抢,如果她说不爱我了,我就会死掉。至于下次抢会不会用暴力,我现在不知道,到时候再说吧,谁能想那么远?”

  “抢亲”遇到法律难题

  

新娘被找到,抢亲者被抓,被传得沸沸扬扬的抢亲事件似乎该画句号了,但事情还远远没有结束。新娘回家后,一改在公安局时所做的口供,说自己在结婚前夜虽然和崔某通过电话,但并未谈及抢亲之事,她也不知道崔某第二天要来抢她。被抢后,自己曾遭到崔某及其同伙的胁迫,崔某还教会自己见到警察后该怎样说,“如果不按崔某教的说,他会杀了我和我的家人”。如此突然变故,让警方始料不及,在经过补充侦查后认为,“暂时没有证据证明新娘回家后所说的话属实”。

  抢亲事件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犯罪,一度成了法律界讨论的热点。如果新娘事先不知崔某要抢她,崔某则涉嫌四种罪,首先,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新娘和新郎已经领取了结婚证,而在举行婚礼时被他人使用暴力强行分开,嫌疑人行为足以构成该罪;其次,涉嫌非法拘禁罪。嫌疑人砸烂车玻璃,强行将新娘抢走,事实上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第三,涉嫌故意伤害罪。在“抢亲”过程中,嫌疑人用刀划伤一名女士的手指及嘴唇,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第四,涉嫌毁坏公私财物罪。“抢亲”时,嫌疑人用大刀、钢管等物砸烂车窗,已造成财物受损的事实。如果新娘和崔某合谋导演抢亲闹剧,针对郑某而言,也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抢亲过程中,划伤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此案,警方相当谨慎,他们用了长达一个月时间为案件定性。2007年1月27日,抢亲者崔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同时被批捕的还有他的5名同伙。至于“抢亲”犯了什么罪,目前仍无明确说法。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3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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