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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生育津贴案二审昨日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01:01 大连晚报

  索生育津贴案二审昨日开庭

  ■本报记者 仰山

  本报讯 2006年12月28日,本报报道了《女员工先怀孕后参保要领津贴遭拒绝》一文,女员工张秋丽一审败诉后,向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3月12日下午1时许,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中,张秋丽认为,《宪法》赋予公民以劳动的权利,《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险的权利,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享有该保障。《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8%缴纳”,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是企业参保而不是职工个人参保。本案中《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系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以政府令形式公布的行政规章,其解释权依法属于该规章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而不是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某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该是在缴纳以后,根据大连市政府令,自己有权解释《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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