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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三包”消费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04:00 舜网-济南日报

  产品实行“三包”,给了消费者一颗定心丸。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故意曲解“三包”概念,让不少消费者陷入维权误区。“3·15”来临之际,平阴县法院法官结合日常审理的案件,为读者详细解读了有关“三包”的维权概念。

  “三包”时间从开发票日算起?

  [案情]:消费者吴某购买手机时,商家承诺,在一年保修期限内,如有质量问题可以换货。后来吴某的手机频频出现问题,先后换了7次。最后换的一部手机,使用不到两个月,又出现问题,拿去换货时,被告知已过“三包”期。

  [评析]: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有关法规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为凭据,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

  法律同时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法官提醒]:消费者换货后,要坚决要求商家在发票或有效凭证背面盖章注明,遵循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包”期限的规定。

  退货折旧费从开发票日期算起?

  [案情]:吴某最后一次要求退货时,商家表示不仅不能给吴某退钱,吴某还要倒找给商家钱。因为,从开发票之日算起吴某的手机已使用9个多月,按每天0.5%的折旧率计算,只有在200天之内才有退钱可能,吴某的情况当然要倒找钱了。这个问题的实质,归根结底仍然是“三包”期的计算问题。其实,只要遵循了重新计算的规定,问题就变得简单多了。

  [评析]:退货时的折旧费计算经常引起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商家认为,应从开发票之日算起,扣除修理占用时间。消费者认为,换了几部手机,耽误了不少事不说,这折旧费折的也太冤枉了吧?

  [法官提醒]:退货商品折旧费的收取,应以最后换货日期算起。

  质量有问题只能找维修点?

  [案情]:第一次维修手机时,吴某找到了购买手机的某商场。然而商场销售人员却声称,手机的维修应与厂家维修点联系,商场没有维修的义务。

  [评析]:商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在条件允许且自愿时(或者消费者在没有有效购物凭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与厂家或维修点联系。但在正常运作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买卖关系,其售后服务就应由经营者直接负责,而不应将消费者推向厂家或所设的维修点。

  [法官提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代为将手机送到维修点修理。

  (本报记者 宋姝辉 通讯员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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