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新农合县域外就医管理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05:08 石家庄日报

  省会“新农合县域外就医管理办法”出台

  本报讯(记者王凤伟实习生梁晓娜)3月12日,从市卫生局传来喜讯,备受关注的《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域外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已制定出台。市卫生局有关人士表示,此举旨在方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域外就医,减轻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据悉,《办法》确定了省会外来务工人员新农合“定点医院”,同时明确了参合农民县域外就医的报销程序和方法。这意味着外来务工人员持新农合证在省会医院瞧病也能报销了。

  市二院被定为“定点医院”

  根据《办法》要求,市二院被确定为外来务工人员新农合“定点医院”,凡外出务工人员在该院就医的,参合农民先自付全部费用,凭相关证明及票据到户口所在地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核销。市二院应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进行诊疗,目录内药物及诊疗项目费用占各自费用总和的比例不低于80%%。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按照本县(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化疗费等项目费用,依照物价部门规定的县级医疗机构的标准纳入补偿范围,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计入)。

  先自付全部费用再报销

  参合农民在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域外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农民先自付全部费用,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到户口所在地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核销。县(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将根据《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名录》上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依照本县(市)对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按服务协议约定标准补偿

  县域外就医实行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执行不同补偿标准的制度。

  《办法》指出,县域外就医参合农民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须先自付全部费用,凭合作医疗证等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核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新型农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进行诊疗。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按照本县(市)与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内约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转诊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参合农民同样也应先自付全部费用,凭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核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进行诊疗。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按照本县(市)与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内约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省外定点医院就医也能报销

  《办法》强调,参合农民在河北省境内其它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农民凭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核销。

  参合农民因外出打工在河北省境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农民先自付全部费用,凭在外务工单位的证明、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到户口所在地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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