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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时车停路边丢了 餐馆被判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07:3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廖远新开车到中餐馆吃晚饭,服务员安排他把车停在路边的临时停车场,等他吃饭出门,才发现自己的奥拓车早已不翼而飞。廖远新因此状告这家餐馆的老板,要求赔偿丢车的各项损失4万余元。昨日记者获悉,成都市中院二审认为餐馆没有保管车辆的义务,廖远新和餐馆之间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因此判决餐馆无责,驳回了廖的起诉。

  廖远新在起诉状中称,张光明、周尚蓉夫妇在双流华阳开了一家中餐馆。去年8月5日晚,他开着自己的奥拓车与朋友到这家餐馆吃饭。当时,餐馆服务员安排他把车停放在路边的临时停车场。当晚11时许,他吃完饭和朋友出门才发现奥拓车不翼而飞。

  “餐馆之前收了我的停车费,就应该保证车辆的安全。”廖远新在诉状中称,他用餐后,除了收取491元餐费,餐馆还收了他6元停车费。他在餐馆用餐,已经和餐馆经营者之间在消费服务合同基础上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而且是有偿保管的关系。张光明、周尚蓉夫妇保管不善,导致他的车没得到安全保障,应当承担车辆被盗的赔偿责任。因此,他向双流县法院起诉,要求张光明、周尚蓉夫妇赔偿他各项损失45856元。

  张光明、周尚蓉在答辩时称,6元停车费是他们替双流县道路交通协管队代收的。廖远新和他们之间并没有形成车辆保管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不应承担廖车辆被盗产生的损失。

  双流县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廖远新开车到餐馆用餐,但法律没有规定服务方对消费方有看管车辆的法定附随保管义务,廖远新也没有举证说明张光明、周尚蓉对车辆有看管的约定。法院因此驳回廖远新的起诉。廖远新不服,上诉到成都市中院。成都市中院审理认为,餐馆实际并没有因停车收取廖的费用。因此,廖远新和张光明、周尚蓉经营的餐馆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法院还认为,廖远新停车地点在餐馆经营场地以外,根据权利对等和公平原则,餐馆经营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应与实际收取餐费相当。法院因此认为张光明、周尚蓉夫妇无责,驳回了廖远新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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