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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对待餐饮业“行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07:55 大众网-大众日报

  ■维权难题律师支招④

  本报济南讯3月9日晚,省直某单位的王先生在济南历下区某大酒店请朋友吃饭。点菜时,酒店服务员告诉他说,10人以上包间菜金最低消费标准是每人50元。王先生感到十分不满,觉得“最低消费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消费权。

  由于想请十几位朋友吃饭,3月9日一大早,王先生就在历下区某大酒店预订了一个大房间。晚上朋友陆续到达后,王先生去点菜时,服务员说,他预订的房间人均最低菜金消费标准是50元。服务员还解释说,包间设立“最低消费标准”是餐饮业的行规。王先生十分不满,认为这个行规是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自主消费权。但朋友都来了,他也只好在这里消费了。

  记者调查了济南的几家大型酒店,电话咨询时,几乎没有酒店主动说包间有“最低消费标准”;但当记者问及包间是否有“最低消费标准”时,绝大多数酒店又都说有。历下区一家大酒店有关人员称,10人以上的包间,每个人菜金的最低消费是50元;20人以上的房间,每人菜金的最低标准是80元。另一家大酒店标准更高,20人以上的房间菜金最低标准是200元。某酒店一位经理对此解释说,包间的环境和服务都比大厅好,所以多数大酒店都设立了包间的菜金“最低消费标准”。如果不设“最低消费标准”,就没有人愿意到大厅消费了。

  酒店设立包间“最低消费标准”是否违规?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主任温江鸿认为,这取决于物价部门是否明确禁止。在有些省份,物价部门有禁止性规定,设立“最低消费标准”是违规的。据悉,我省物价部门没有禁止性规定,这种做法不能视为是违规行为。但是,酒店必须在消费者预订房间时或者消费之前,明确告知消费者包间有“最低消费标准”。如果酒店没有告知或者在消费后告知,则消费者有权拒绝酒店的要求。

  温江鸿分析说,消费者去酒店消费是一种合同关系。酒店附加的条件越多,消费者的权利就越少,越不利于合同的形成。从实际情况看,绝大部分消费者均对此持有异议。因此,借鉴国外和其他省份的经验,省内餐饮业界应该意识到这个问题,放眼长远,为消费者提供不附加条件的餐饮服务。立法机关也可以从保护和促进餐饮业发展的角度出发,研究制定更细致的法律法规,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餐饮业的规范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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