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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起争端 儿子状告“母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09:1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郑州3月13日消息(记者辛如记 通讯员南南、刘敏)父亲去世,房产证也随着继母的离开不知去向。刘某遂将继母荆女士告上了法庭。3月1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定房屋产权归刘某所有。

  1997年11月,刘某的父母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其共有的棉纺东路17号付10号房屋由刘某的父亲暂时居住。待产权证发放后,由刘某的父亲将该房屋过户给刘某。2001年,刘某的父亲与荆女士结婚,刘某随其父亲与其继母共同生活。2004年12月14日,刘某的父亲因病不幸去世。不久,其继母荆女士搬出去居住,随着继母的离开,房产证也不知去向。

  刘某认为,此房产是其父亲再婚前的财产,且其生父母离婚后曾协议将该房产赠与给他,并向法庭提交该赠与协议。父亲去世后不久,其继母荆女士私自拿走房产证。刘某认为荆女士的这一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遂要求法院确认该房产归他所有,并要求荆女士归还其房屋产权证。

  针对刘某的指控,荆女士称,该房屋产权归刘某的父亲所有,刘某要求确权没有法律依据。自己也没有保存房产证,并要求法庭对刘某提交的赠与协议上刘某父亲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郑州市二七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棉纺东路的房屋系刘某生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刘某同意接受赠与。因此,该房屋应归刘某所有。由于荆女士不认可持有房产证,刘某又无法举证,故对刘某要求返还房产证的请求不予支持。荆女士虽申请对赠与协议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但其没有缴纳鉴定费,法院对荆女士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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