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昨开审首例“分手费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10:03 云南日报

  同居女友向前男友索要10万“感情损失费”

  相恋5年只同居未结婚,女方两次流产后不能生育 ;“拜拜”时双方写了份“分手协议”,男方答应为女方还房贷,结婚后却“单方毁约” 核心速读

  他们相恋近5年,男女双方的感情都非常好,同居多年但一直未结婚,在没有领到结婚证的情况下,女方就做了两次人流手术,造成今后不能生育的后果。男方的家长知道未过门的儿媳妇不能生育后,就怂恿儿子和女友分手。“拜拜”时,双方写了一份“分手协议”,由男方替女方支付一套房子的按揭贷款。不想,男的结婚后,却“跳墙”了,不再愿意为昔日的女友赔偿房贷,于是,女方便将男方告上法庭,并向男方索要10万元感情补偿费。昨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龙泉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这是我省首例索要“分手费”的案件。未婚妻索要补偿费

  5年前,姚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张先生,两人一见钟情,很快就同居了。姚女士说:“在长达近5年的共同生活中,我们感情很好,还买了套房子准备结婚。我把一生中最美好的青春都给了他,在和他同居期间,我意外怀孕,做过两次人流。因为感染和患上妇科疾病,不得不做切除手术。在手术前,医生就说,我以后都不能生育了。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他的家人强烈反对我们相处下去,而他也迫于家庭压力等原因跟我提出了分手。”

  几年的感情说结束就结束,姚女士在情感上很难接受,为此向张先生提出要 “感情补偿费”。两人签下了一份“分手协议”。这份“分手协议”成了姚女士在庭上的有力证据。“分手协议”约定:“由他(张先生)购买一套二手房作为对我的补偿,首付是我俩一起支付的,以后的按揭由他一人来支付。一共10多万元,分15年付清。”

  他们签订这份协议本意是为了了结两人之间的“感情债”。姚女士说,可是在协议执行了几个月后,他就结婚了,婚后,他就反悔,不愿意再支付余下的贷款,态度还很坚决。在张先生“跳墙”后,姚女士向张先生的单位领导写了一份《申请》:“我恨你,是你毁了我的一生,让我连普通、平凡、简单的生活都不能拥有。随着服药时间的增长,我身体承受的病痛就越严重,但是内心受的伤害却远比身体的伤害深得多……”无奈之下,姚女士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先生一次性赔偿她10万元“分手费”。双方对“分手费”各有说法

  法庭上,27岁的姚女士显得非常伤心,她说:“我不能生育,都是他造成的,现在,我还要服用大量激素药物,延缓更年期。我现在至少已经提前25年进入了老年更年期。”她的代理律师认为,姚女士的伤残鉴定已达到4级伤残,身体相当于一个60岁的老妇,别说生育能力丧失,甚至连劳动力都没有了。她的伤残是由于两次人流,以及和张先生的性生活造成的,张先生对此理应承担责任。

  张先生的代理律师是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春光,他答辩时认为,本案的原告索要“分手费”不合法。理由是:张先生签订“分手协议”是在威协逼迫的情形下写下的,并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姚女士不同意分手,整天到张先生的单位吵闹,那时张先生正准备结婚,为了尽快了结此事,迫于无奈才写了协议。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写的《协议》,应予以撤销;从这份“分手协议”中可看出,姚先生在协议中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在本质上属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赠与的财产必须交付对方时,赠与合同才生效;而张先生没有全部实际履行该协议,因此赠与合同中没有履行的部份没有生效。张先生结婚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现在,张先生在没有征得妻子同意下,姚女士无权处分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赠与行为应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而姚女士则不认为是赠与行为,被告张先生应该赔偿她10万元“分手费”。

  本报记者 柏立诚(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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