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收取开瓶费是单方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10:03 云南日报

  餐馆是否应该收服务费仍有争论

  法官详细答疑“云南首例自带酒水案”

  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餐馆是否应该收取服务费?一直是消费者和餐馆争议的焦点,对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云南首例自带酒水案”中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是合法的,餐馆不得收取开瓶费或者服务费。尽管法院判了,但还是有很多消费者和餐馆发表各自的看法和不同意见,日前,记者专访了昆明中院民五庭庭长袁学红法官。

  袁学红告诉记者,法官对“自带酒水”这一案例审判的核心在于适用法律,之前,餐饮协会对“自带酒水”有规定了,而这个“规定”是不是对消费者不公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审理此案件的依据是“荔源快餐店” “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店规是快餐店的单方行为,不与消费者形成合同关系,不以《合同法》作审判的标准,而这一规定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从餐饮业这个主体来说,它为消费者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是饭菜,酒水、饮料则不包含在这一范围内,所以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餐饮店是合法的。至于有别于酒水的其他食物,只有当这些食物作为中介,餐饮服务与消费者之间构成新的劳务关系,餐饮商又与消费者作过协商,法官才可具体判决。

  袁学红说,“云南首例自带酒水案”这一案例,说不上为今后的此类案件的判决开了先河,而且我国也不是实行判例法,但司法是统一的,今后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应该会以此案作为参考标准,并根据具体案情的特点,作出更加合理合法的判决。

  本版稿件均由记者柏立诚

  实习生 刘玲撰稿(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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