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磷化铝的农药店要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10:03 云南日报

  连日来,本报报道了《8岁女孩农药店买回剧毒农药治感冒》的新闻,引起了澄江县有关执法部门的关注,农药店对此事件到底该不该负责呢?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崇玲律师对这起事件进行了分析:首先,根据我国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药品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对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澄江发生的这起违法经营事件中,经营农资物品经营部违法向这位8岁小女孩出售人用药品的行为,应当由当地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作出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其次,农资物品经营部应当承担小女孩中毒事件的全部责任。从报道的事实看,小女孩买药时已经明确告知要买感冒药,该农资物品经营部在明知所售药非感冒药的情况下仍将农药当感冒药出售,其主观上都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是因“语言障碍”农药店老板可能误把孩子说的“凉着了”的感冒药听成了“粮作物”,从而把农药出售的行为,该经营部也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赔偿责任,因为从经营部出售的对象来看,小女孩年仅8岁,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其在民事法律行为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而农资物品经营部出售的磷化铝属剧毒农药,依小女孩的的智力并不能判断,为此,农资物品经营部明知药品有剧毒而出售,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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