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打工嫂受工伤 治病钱从工资中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11:13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张妍霞

  近日,农民工刘国荣反映,妻子徐淑波在哈市一餐饮店打工期间,不慎摔成骨折,餐饮店不但不负担医药费,还少开了工资。

  12日,记者在哈市公安医院五楼的病房里见到了徐淑波。“因欠医院医药费,现在出不了院。”徐淑波说,她家住呼兰区莲花镇梁家村。

  据徐淑波介绍,2006年9月末,她和丈夫应聘到哈尔滨恒通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她在公司下属的杰士餐饮店当洗碗工,管吃管住,一个月500元。

  2006年11月11日,餐厅的下水道堵了,她和餐厅一位厨师抬着一个三四米长塑料管到楼下通下水,下楼时不慎摔伤了脚。第二天,到附近的医院检查后发现右脚背中间的一处骨折。

  徐淑波前后总共花了1700余元的医药费。这些钱都是丈夫刘国荣以借款的形式从自己的工资中借支的。春节后,她被辞退。

  徐淑波说,治病的钱被公司从丈夫的工资扣去了。3月1日,她随丈夫到公司讨工资时,双方发生冲突,她的右脚再次受伤住进了公安医院。

  12日上午,记者见到了哈尔滨恒通达货物运输公司的马国秋经理。

  马经理说,自2006年9月份至今年2月24日,徐淑波在其下属企餐馆当洗碗工。他已全额支付了工作期间和养伤期间的全部工资。

  对于徐淑波医药费的问题,马经理解释说,他们已为每位职工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徐淑波的药费,由保险公司承担。目前,保险公司根据其提供的相关票据已支付了600余元的药费。部分药费没有报销,是因为徐淑波在看病时,将自己的名字写成其丈夫的名字。

  在打工中意外受伤,企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说,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人身意外保险是商业保险,不论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企业都应按《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看护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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