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机销售不能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11:13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时继凯

  本报12日讯今日,市民张先生向本报反映,前不久他在哈市一家大型商场数码专柜购买了一架数码摄像机,购买后用了几次便出现故障,而在找商家后被以消费者所购买的摄像机是特价样机为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据了解,商场以销售时告知消费者系样机,是以低廉的价格出售的,所以不愿承担相关三包责任。今日,记者向哈市工商和消协等部门咨询后了解到,按着“消法”规定,样机销售不能免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质量问题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已向消费者说明该商品是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的处理品,否则,经营者不能以商品价格打折为由免除“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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