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别名写借条就能不认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15:0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袁玮通讯员梁志明)向朋友借款后,不用自己的真实姓名而是用别名出具借条,事后拒不认账。近日,长宁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德萍归还原告曹庆元借款71930元。

  曹庆元与陈德萍是同乡,关系素来不错。几年前,曹庆元和陈德萍的丈夫合伙做起了生意,双方常有经济上的往来。2004年8月,陈德萍因为急需花钱向曹庆元借款83000元,并出具借条,写明:欠曹庆元现金83000元,还款中扣除借款3770元、税款3000元、汽车修理费4300元。署名时,陈德萍有意无意间用了别名“陈得萍”。嗣后,曹庆元向陈德萍催讨借款,陈以非其本人借款为由拒绝归还。曹庆元经过无数次催讨,终于忍无可忍,将陈德萍告上了法庭,扣除曹庆元另欠陈德萍的钱款后,要求归还借款71930元。

  法庭上陈德萍辩称,自己并未向曹庆元借款,也未向曹出具过借条,该借条上所署的“陈得萍”并非陈德萍,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并不成立,故不同意曹庆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庆元为证明陈德萍即“陈得萍”,向法院提供了署名为“陈得萍”的陈本人和其女儿蓝印户口和复验的申请书,包括闵行一个派出所出具的“兹有本区居民陈德萍(陈得萍),女,身份证号码3206261970100×××××的蓝印户口正在办理之中”的证明。陈德萍在庭审中也认可自己和女儿在闵行区申请蓝印户口。

  因陈德萍认为借条上“陈得萍”的署名非其本人出具,曹庆元申请对借条上字迹做司法鉴定,但陈德萍拒绝到庭提供司法鉴定所需要的比对样本签名,致使司法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庆元主张陈德萍和陈得萍系同一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陈德萍即“陈得萍”。而陈德萍主张其和“陈得萍”系两人,该借条非其本人书写,但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曹庆元向法院申请对借条做司法鉴定,但陈德萍不愿到法院提供鉴定所必需的比对样本签名,理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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