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否规定“爸爸来看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03:30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李晓明

  9岁的亮亮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但自从两年前他的父母因为感情破裂离婚后,亮亮的天空便裂开了一道大缝。更让他伤心的是,父亲不仅拖欠了他的抚育费,在这两年里更是没有来看望过他一次。亮亮的母亲将前夫告上法庭。日前,虽然嘉定法院判决亮亮的父亲支付抚育费,但是亮亮心中仍然埋藏着一种难以言说的伤痛———爸爸,你什么时候能来看我?

  记者了解到,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实施后,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得到了法律明确,父母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但是,相关法律却并未明确未成年人享有被探视的权利。对此,法律界人士提议,应该立法保护子女的“被探视权”。

  孩子期望爸爸的探望

  对于亮亮来说,他在7岁之前的天空才是完整的。然而,两年前亮亮被判跟妈妈一起生活,法院同时判决亮亮的父亲每月支付亮亮200元抚育费,一直到他18岁为止。然而,亮亮的爸爸在持续支付了半年多的抚育费后,中止了支付。更让亮亮心痛的是,在这么长的时间里,自己再也没能见到爸爸一面。去年,亮亮的妈妈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他按时支付亮亮每月的抚育费,并偿清之前拖欠的抚育费1000多元。日前,嘉定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方的诉请。

  尽管官司打赢了,但亮亮的妈妈并未感到欣喜,因为她明显地感觉到亮亮现在生活得并不快乐。“他经常提起他爸爸,回忆跟爸爸在一起时的情景。”亮亮的妈妈告诉法官,每当亮亮提起他的爸爸时,她就会感到很心酸。于是,亮亮的妈妈向法官提出,希望通过法院要求亮亮的爸爸能够不定期地来看望亮亮,满足孩子的精神需求。然而由于法律并未对此有明确规定,亮亮的妈妈只能无奈放弃。

  “被探视权”维护存争议

  记者了解到,尽管目前离婚后的一方关于享有子女探视权的纠纷案件呈逐渐上升趋势,但未成年子女希望能够被探望,尚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修改后的婚姻法已经对探视权进行了明确,但对于“被探视权”尚未明确立法。对此,各方对如何维护“被探视权”也存在争议。

  ■正方:立法保护利于孩子身心成长

  “被探视权”的维护需要法律予以支持。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光嘉表示,既然婚姻法已对父母享有的探视权进行了明确保护,任何阻碍探视权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惩罚,法律的强制力也给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那么,同样的,子女的“被探视权”也应该得到法律保护,这样才能使权利和义务更加平衡。

  朱光嘉表示,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由于他们尚没有独立的意识,对于维护自己权利也缺乏自觉性。因此更应该立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而父母的关爱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来说是最为关键的,通过立法来保护他们的“被探视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他建议法律将此权利与探视权相结合予以确认。

  ■反方:属于道德范畴不可强制执行

  “父亲对孩子的探望属于亲情慰藉,应该依靠道德去调整。”对此,复旦大学社会系教授于海却认为,“被探视权”不应由法律来硬性规范,而属于道德范畴。于海认为,孩子的问题说到底是由夫妻的问题引发的,法律意义上夫妻关系的终止也意味着某些义务的终止。尽管法律可以要求离婚后的父母对孩子承担抚育义务,但是目前法律还不能规定父母对孩子在情感上的义务,这也是法律无法规定的。如果父母一方自己不想去探望孩子,也不能依靠法律手段去强制执行,对于孩子希望得到亲情关爱的愿望,我们只能感到伤心和难过。

  “既然法律对此已经无力,我们就应该让道德站出来说话。”于海认为,一纸诉状尽管可以让夫妻关系终结,但并不能割断父母与孩子之间的骨肉深情。亲子之情本来就是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的基础,亮亮对被探视权的要求实际上是一种人性的诉求,更应该从伦理道德的范畴规范比较合适,让道德去激发埋藏在父母内心最深处的亲子之情,这样要好过法律的强制约束。否则即使能强制执行,也会流于形式,反而伤害了赤子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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