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士选择厦门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04:23 台海网

  台海网3月14日讯(记者陈捷通讯员曹发贵)两个新加坡人打债务官司,没去新加坡的法院却选择到厦门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的相关负责人说,许多涉外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境外人员,却选择在厦门法院打官司,是基于信任。

  5年前,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决定把厦门、龙岩、泉州(截至当年9月底)、漳州四个地区的“四涉”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一审权都交给厦门市中级法院管辖。昨天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院长朱珍钮说,5年来市中级法院共受理了620件“四涉”民商事案件,在福建省占第一位,在国内也名列前茅。

  据统计,其中涉外案件有204件,涉港(216)件,涉台196件,涉外、涉港、涉台案件“三足鼎立”。涉外主体来自韩国、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英国、美国、南非等29个国家或地区。也有一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境外当事人,其中尤以新加坡和中国台湾人较为普遍。在“四涉”案件中,约九成案件与厦门地区有关,说明厦门市对外经济交往非常活跃。5年来,共有287件“四涉”案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约一半的国内外当事人握手言和。另外,厦门中院审理的“四涉”民商事纠纷中,上诉率较低,仅为15.3%。

  在这5年中,厦门市中级法院还创下了三个第一:厦门中院办理了内地第一件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第一件认可台湾地区刑事附带民事和解笔录案;福建省第一例认可台湾地区商事判决案。

  ﹃经典﹄案例

  【案例一】内地认可台湾地区裁决书

  1998年6月8日,海外一家置地有限公司(简称海外公司)与厦门一家俱乐部签订了《委托经营(高尔夫)球场契约书》,合同约定争议由台湾仲裁机构管辖。之后,海外公司依约借给俱乐部600万美元,并取得球场经营权。但是,海外公司因资金调度困难,无法再支付余款400万美元,厦门这家俱乐部即终止合同,收回球场自营。

  海外公司要求返还600万美元,未果,遂申请仲裁。2003年11月4日,台湾地区中华仲裁协会作出裁决:厦门这家俱乐部得付给海外公司390万美元及利息,因这家俱乐部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厦门,海外公司向厦门市中级法院申请认可这份裁决的效力。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这份裁决书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相关规定,2004年6月13日,法院裁定认可这份裁决的效力。

  点评:中院法官说,这是内地第一件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此类案件的裁判有效地减少两岸当事人的讼累,及时、公正地解决两岸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在保护两岸当事人权益方面迈上一个新台阶,进一步促进两岸关系。

  【案例二】台商隐名投资引纠纷案

  来自金门的蔡先生是位裁缝师傅,他想在厦门办个加工厂做自己的品牌服装,他相中了厦门一家服装厂。这家服装厂以陈女士的丈夫为主要股东,丈夫去世后,陈女士无力继续经营该厂。经朋友介绍,蔡先生与陈女士很快达成转让服装厂的协议。双方签了合同书。

  但是,在没有办理任何书面移交手续的情况下,蔡先生就赶紧接管了服装厂,更别说去办理台商投资的审批手续了。后来,双方在办理财产清点的过程中发生争执,陈女士以服装厂的名义提起诉讼。厦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转让工厂)的合同书无效,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

  点评:中院法官说,近年来许多台商对内地法律法规不太了解,按照他们所在地区的做法进行投资,尤其是将投资寄在他人名下“隐名投资”,是造成股权或经营纠纷的主要原因。

  【案例三】台商内地合资办诊所案

  2004年初,台商曾先生与厦门人张医生打算合伙开个牙科诊所。4月,双方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张医生以多年牙科专业技术及管理经验投资入伙,曾先生以人民币60万元入伙,并提供40万借款。

  诊所还没正式开张,双方的摩擦和纠纷就产生了,曾先生派人将诊所内的医疗设备及办公用品搬走。之后,曾先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合作经营合同》,被告张医生返还房租、装修费用及经济损失共计40多万元。厦门市中级法院认为,双方的合作合同规避法律,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点评:中院法官说,台资可以进入医疗行业,但有一定门槛。首先,台商个人、内地个人均不能作为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主体;其次,投资数额也必须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第三,应以合资或合作方式成立医疗机构,办理卫生和外资两项审批。

  【案例四】信用证欺诈纠纷案

  2004年7月,五矿公司与斯里兰卡AMM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向AMM公司购买480吨椰丝,竟然遭遇信用证欺诈。

  2004年10月18日,开证银行先收到了AMM公司提交的两套单据,发现货物提单中的原收货日期和装船日期都有涂改痕迹。几天后,货物承运人也确认,提单原载明的装船日期应晚3天。2004年11月8日,公证部门对10个集装箱货物(重量)进行过磅,发现货物实际重量竟然只有提单记载的1/10左右。

  厦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AMM公司涂改提单,严重短货是恶意的,是实质性的欺诈行为,判决不予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点评:中院法官说,一旦遭遇信用证欺诈时,企业可以引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欺诈例外来保护自己。信用证欺诈包括四种情形: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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