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消费选好旅行社是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08:20 东方网-文汇报

  出门旅游,最怕遭遇陷阱。记者从市消保委、浦东新区旅游业协会处获悉,铺天盖地的旅游广告不仅让消费者眼花缭乱、难辨真伪,而其背后隐藏的种种不规范操作,更是让消费者一不小心就“入套”。

  部门承包暗藏风险

  某旅行社实施部门承包的做法,将“海外部”等部门承包给个人。新进人员李某在试用期内,业务出色招徕了大量顾客,该旅行社决定录用李某,并任其为“部门负责人”。没想到,李某“掌管”部门后,私下拉了大量客户并收取旅游钱款,随后携款逃之夭夭。

  消费者只要稍加留意就能发现,有时同一家旅行社的不同部门会分别打出同一条线路的广告,且价格并不相同。这就是部门承包的一种表现。

  事实上,按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旅行社营业部、门市部等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限定为招徕、宣传和咨询,即可以接受报名、提供咨询,但不得独立经营,更不能以独立名义制作发布旅游线路广告或宣传资料。

  “零团费”“送保险”实“忽悠”

  “999元游泰国”,这样的广告令消费者张女士怦然心动。参加该旅行团后,张女士才发现不仅食宿条件都较差,且相关游览项目都需要自掏腰包。对一些热门线路,部分旅行社摸准了消费者“好比价格”的心理,在招徕顾客时抛出“低价”,一旦消费者签下约、交了钱,旅行社就会在行程中想尽种种借口增加收费。

  此前,有个别旅行社在广告中打出“赠送责任险”的噱头来吸引消费者,这也是种混淆视听的做法。记者从浦东新区旅游业协会获悉,有消费者盲目地相信了“送责任险”,没有额外再投保,在行程中发生事故后才得知,“责任险”的受益者是旅行社,跟消费者毫无关系,而消费者因未买意外险而得不到丝毫赔偿。

  本报记者顾一琼

  维权分析

  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旅行社时不能一味地比价格,更要看质量。首先,要验看旅行社是否具备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参加境外游时还得留意旅行社是否具备经营境外游的资质。

  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尽量选择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并要求在合同中写明用餐、住宿等级、旅游线路、违约责任等事项。一旦发现经营者在合同附件中添加了“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钱物损失或被窃,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之类的不平等条款时,应大胆提出修改要求。签订合同后,要求经营者加盖公章。

  一旦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消费争议或纠纷无法立即解决时,消费者可采取书面记录、录音录像等方法保存证据,并在旅游结束后及时向消保委或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切不可采取擅自离团、罢游等不理性的做法,以免招惹不必要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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