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遇害,母亲成了“祥林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08:26 扬子晚报

  

女儿遇害,母亲成了“祥林嫂”

  案情再现

  2006年9月12日凌晨,南京发生了一起凶杀案,一名21岁少女被人连捅10刀,4刀中其要害,少女经抢救无效死亡。秦淮公安分局很快破获此案。凶手名叫林强,当时只有16岁,案发前,他从南京市秦淮区的一家网吧走出,准备回家。刚走没几步,就看见杨仪和同伴小田从不远处的一辆出租车上下来。刚刚在网吧浏览过黄色网站的林强,心中顿时起了歹念。于是一路尾随。不久,杨仪和小田走进一栋楼房的楼道里,小田到了5楼开门,杨仪还在4楼的拐弯处,林强快步上去,伸手去摸杨仪的臀部。杨仪大怒,转过身将林强一把抓住,并破口大骂。这时,林强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小刀,对着杨仪一阵乱捅,杨仪松手,凶手逃逸。小田见状立即拦了一辆出租车,在两名路人的帮助下,将已经浑身是血的杨仪送去医院。不幸的是,由于伤势过重,杨仪没有能被救活。凶手林强逃逸后,脱掉了血衣,扔掉了刀子,惴惴不安地等待。而接到报案后,秦淮公安分局也开始了对此案的侦破工作。10月4日,林强的表哥因其他案子被公安机关拘留,和表哥一起做了不少坏事的林强知道事情再也瞒不住了,便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公安机关自首。杨仪的母亲韩女士在女儿死后,痛不欲生,茶饭不思,整天精神恍惚。2月17日,她恍恍惚惚地在路上走,差点被车撞上,骑自行车也经常摔跤。现在的情况更加严重,她经常看到一个女孩就过去抱住,嘴里念叨着女儿的名字,很像鲁迅笔下的“祥林嫂”。为此她的工作也丢了。

  法院判决

  当秦淮区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公诉时,杨仪的家人也决定对林强提出诉讼,要求林家赔偿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08901元。昨天上午,南京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林家赔偿杨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258901元。对此,杨仪的父母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韩女士很不解,自己的女儿就这么没了,她本人也46岁了,不能再生育了,而且现在自己的脑子也经常犯病,精神状态极差,怎么就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律师观点

  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王志杰律师认为,杨仪的父母完全应该得到这笔抚慰金,因为这是由于人身损害而导致亲属精神受到损害的抚慰金。此案中,杨仪的母亲因为女儿的被害,丢了工作,精神处于一种极不正常的状态,这正是精神受到极大损害的表现,如果这种情况都得不到抚慰,谁还能得到呢?

  而上海君悦律师事物所南京分所陈卫东律师认为,法院判决是有依据的。最高法院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对精神抚慰金不支持。如果在刑事诉讼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对精神抚慰金也不作支持。因为对侵害者的刑事处罚就是对受害者的精神抚慰。也就是说,只要侵害人受到了刑事处罚,被害人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就不会得到支持。比如,一个人犯了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入狱,此时受害者就得不到精神抚慰金。但如果一个人开车撞死了人,承担责任,但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时受害人在民事诉讼中要求精神抚慰金就可以得到支持。同时,陈律师指出,对这一司法解释,法律界目前有很高的呼声,认为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建议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如果读者对这个问题有什么见解,可拨打025-86854884,与记者交换看法。

  实习生郭 君 记者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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