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龙”买车未拿保险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08:58 解放日报

  由于买车时享受销售商“一条龙”服务而忘了索取保险合同文本,交通事故发生后,宝马车主宁女士才发现“吃了大亏”,保险理赔被打八折,足足少了2万余元。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宁女士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0786元的诉请未获支持。

  去年1月25日,宁女士贷款购买一辆宝马汽车,汽车销售商为她提供贷款、上牌、保险等“一条龙”服务。半年后,宁女士的宝马车超速行驶,在虹桥机场大停车场内撞上他人车辆,造成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宁女士方负全部责任,承担损失共计10万余元。当宁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惊讶地发现自己只能获赔8万余元,还有20786元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合同自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宁女士想不通,一纸诉状告到浦东新区法院。法庭上,宁女士称:当初买车时手续均由销售商代办,保险单正本等也都由销售商或保险公司直接交给贷款银行,自己压根没拿到过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从未告知她有什么“免责条款”,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也没有类似规定,保险公司理应支付这笔保险金。

  保险公司则辩称: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超速行驶肇事,保险公司有20%的绝对免赔率,所以保险公司理赔有权扣除20786元。就算保险合同是汽车销售商代办,销售商作为代理人,相关行为的后果也应由宁女士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宁女士同意销售商代办车辆保险,保险合同效力及于宁女士。宁女士明知与保险公司成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应当向销售商或保险公司索取合同文本。宁女士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应由她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宁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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