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时委托上牌引发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08:58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孔令杰)张小姐购车时委托销售商代为交付上牌费,后因故欲解除委托上牌事宜,遭销售商拒绝,双方遂对簿公堂。近日,金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销售商退还上牌费1000元。

  去年5月,张小姐向一家汽车销售商购买一辆POLO汽车,并在合同中约定由销售商代为交付上牌费1000元。合同订立后,张小姐依约支付各类费用共计10万余元。之后,张小姐未能按期拍出牌照,打算等牌照拍出后自行上牌,于是向销售商提出解除委托上牌事宜,要求退还上牌费1000元。由于遭到销售商拒绝,张小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法庭上,汽车销售商辩称:自己与张小姐是销售合同关系,不是委托合同关系,原告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况且,自己的利润来自代购车者上牌所收费用,汽车销售本身基本无利可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汽车销售服务合同中,代为上牌的内容具有典型的委托合同特征,且单独约定了相关费用,因此这是一个独立于销售合同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以双方信任为存在条件,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钱款。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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