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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为困难群众解忧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09:35 云南日报

  近日,省高院制定并实施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由财政拨付500万元启动资金,正式启动了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制度。在这项制度中,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执行案件,按一定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给予适当补助,以期通过救助的方式切实解决问题,对执行案件中涉及的特困群体给予一定的救济——

  近年来,在一些执行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造成执行不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判决成了无法兑现的白条,这对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据不完全统计,这类案件在我省法院未执行的案件中比较集中和突出。如:思茅法院系统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案件未执行的案件就有165件,标的达90余万元。曲靖法院系统涉及交通肇事或其他人身损害案件有818件,标的达2000余万元。这些案件中,很多申请执行人大多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生活本身就很贫困,特别是在遭受非法侵害后,面临着生存和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生活难以维持。有的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得不到有效救助,便会感到无助、绝望,甚至迁怒于法院和社会,对执行产生误解,到处投诉、上访,这不仅产生了更加尖锐的矛盾,同时也牵制了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建设和谐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如何救助那些穷尽了一切执行手段仍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困难群体,如何改变这种执行不能的局面,省高院在总结其他省市比较好的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的支持,及时推出了司法执行救助制度,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执行案件,按一定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给予适当补助,以期通过救助的方式切实解决问题,对执行案件中涉及的特困群体给予一定的救济。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介绍,此项制度的实施,将对有效推进执行工作,完善司法救助,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推进执行机制改革维护司法权威

  为破解执行难问题,我省法院系统不断完善执行机制,加大执行力度,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创新与实践探索,也推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举措。但是,这些举措大多是从法院内部、从加强执行力度着手的。司法实践证明,“执行难”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要依靠法院自身力量、提高执行的水平和效率,同时必须依靠国家和社会的力量来解决。制定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制度,并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这此特殊的案件作出特殊的处理,待执行条件成熟后继续予以逐步执行到位,有利于缓解一些十分尖锐的矛盾,同时也可减轻法院的压力,有利于腾出人手来加强对其他案件的执行,有利于合理利用执行资源,促进民事案件执行的公正与高效。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人文关怀

  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主要是诉讼过程中的救助。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刑事诉讼法》规定应为没有能力聘请辩护人但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救助对司法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起到了重要的现实作用,有效地缓解了特困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但是,执行领域如何实施司法救助,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我省法院在执行费用的收取上,已经仿照诉讼费用的收取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行了缓、减、免交执行费。有的法院还实行先免交或少交,待执行到款项后再补交的做法。省高院采取制定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制度,设立执行救助资金的方式,在司法实践领域延伸和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和功能。通过启动执行救助基金,使生活无着落的贫弱群体充分体验到党和政府带给他们的关爱和温暖,通过适当的经济救助,使陷入极度困境、精神上亟待抚慰、生活上亟待救助的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文明和人文的关怀。

  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在我国,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当官司决断了输赢之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落实与保障,这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司法的本意,除了“抑恶”,更要“扬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有效缓解“执行难”、“申诉难”所引发的矛盾,最大限度地消除法律白条,减少社会对抗。制定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制度,启动执行救助基金,就是人民法院解决民生疾苦,对困难群众、困难群体进行特殊保护的一项改革制度,是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的具体行动。对这些群众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让他们维持基本的生活,为最终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基本条件,从而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

  如何申请司法执行救助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司法救助是指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对申请执行人因遭受侵害而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或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生活难以维持,或因受害致死、给家庭生活造成巨大困难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由案件执行法院给予适当补助的司法救助行为。

  一、救助的对象

  救助对象为已进入执行程序,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申请执行人,这些申请执行人是因遭受侵害而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或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生活难以维持,或因受害致死、给家庭生活造成巨大困难的。

  二、救助的原则

  司法救助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发放金额实行临时性、应急性、一次性的生活补助,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案件中只能申请救助一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能超过5000元。

  三、救助的方式

  参照我省各地城市低保救助或农村特困户救助政策执行。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均应纳入救助审查范围,但救助前已取得民政部门救助的除外。

  四、救助的相关手续

  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司法执行救助,需书面申请并提交:1、生效法律文书;2、身份证;3户口本;4、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5、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或办事处、村委会出具的能证明其生活困难的证明。

  五、救助的程序

  1、执行救助的申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救助,并提供相关材料。

  2、执行救助的审查。执行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或《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救助申请进行审验查核,确定申请执行人是否具备《办法》法定的救助条件,从而决定是否给予申请人执行救助。

  3、执行救助的实施。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案件执行承办人审查后提出意见,通过执行机构集体讨论后,报院领导批准。一经批准由承办人员负责具体办理相关手续。

  六、执行救助的法律责任

  受助人员在享受受助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如如实提供其经济状况等,如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执行救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回,并将此情况通报当地民政部门,受助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行司法救助并不免除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应当继续执行,如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和部分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从中将已发放的救助款额先行扣除,补回执行救助资金,剩余的再交付执行人。

  本报记者 陈晓波李 辉实 习 生 任晓玲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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