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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雇用演员模仿毛泽东招徕顾客(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09:56 大洋网-广州日报
酒吧雇用演员模仿毛泽东招徕顾客(组图)
扮演者走到观众中进行互动。

酒吧雇用演员模仿毛泽东招徕顾客(组图)
扮演者表演模仿秀。

  在越秀区黄花岗一家酒吧,竟有人借扮毛主席来招徕顾客,扮演者还不时插科打诨:“祝广东人民发大财!”“陈水扁是谁啊?”……

  有法学专家指出,在公开场所尤其是商业性演出中,“国家元首”的形象不容玷污;广州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则表示,将对此事展开调查。

  现场直击

  本报讯 (记者文远竹)颜先生从小就十分崇拜毛主席,但几天前他一个朋友邀他去广州一酒吧玩,却意外地看到了一个模仿毛主席的演员在台上高呼“祝广东人民发大财!”让他觉得十分恶俗,觉得也是对伟人的不敬。

  记者接到报料后,前天晚上便来到这家位于黄花岗文化广场的哈乐酒吧进行暗访。

  跟“陈水扁的弟弟陈二扁”握手

  这里的演出晚上9时许便开始了,一番激情的劲歌热舞后,晚上10时40分左右场内突然奏响了与此酒吧风格极不协调的《东方红》,在几名“红卫兵”装扮的女演员簇拥下,一个有点像毛泽东的人出现了。扮演者一上台便手叉着腰、挺着大肚子用毛式湖南话高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中国人民站起来了”、“广东人民好哇,我毛泽东很想念你们啊,我毛泽东来广东看你们来了”。

  随后,扮演者还大声叫喊:“祝广东人民发大财!”这时台上男主持人应和道:“毛主席发大财!”“毛主席保佑我们发大财!”台下观众顿时大喊大叫,敲桌子声、摇骰子声响成一片。

  扮演者还走下舞台,在男主持人的带领下,与所谓的“陈水扁的弟弟陈二扁”、“海外华侨”、“香港同胞”等观众握手,插科打诨。扮演者装腔作势地说:“陈水扁是谁啊,我毛泽东怎么没听说过,是好人还是坏人啊?”惹得全场哄堂大笑。

  当有观众拉住扮演者要求他喝啤酒时,扮演者又用湖南话说道:“我毛泽东是只抽烟不喝酒的呀。”而这名观众又执意不肯,全场又是一阵骚动。

  写“江山如此多娇”并现场拍卖

  扮演者重新上到台去,用比较拙劣的字体写了幅横幅“江山如此多娇”,并现场拍卖,最后以数百元被一位观众买走。

  这名扮演者最后还手握麦克风唱起了流行歌曲——电视连续剧《三国演义》的主题曲《浪淘沙·赤壁怀古》。场内观众大多无心欣赏扮演者的歌曲究竟唱得怎么样,反而是对扮演者唱歌的样子格外感兴趣,喊叫声甚至盖过了歌唱声。

  扮领袖节目持续了半个多小时,节目结束后,酒吧里又开始了劲辣的艳舞,几个半裸的年轻女子在舞台上疯狂地摇摆,跳起了肚皮舞。

  据该酒吧的节目主持人介绍,这名扮演者是“八一电影制片厂的毛泽东著名特型演员东方”。记者向电影表演艺术界的多位业内人士打听,他们并不清楚有“东方”此人,网上也查不到此人的任何消息。

  各方看法

  执法部门:将对此事展开调查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广州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队长田穗生。据他介绍,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规,演出场所和演员必须持有合法演出证,演出内容不得宣扬色情、迷信等内容,不得危害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等。至于模仿国家领导人进行营利性演出,目前国家法规并没有明文禁止。但模仿者的言论和行为如果有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也应进行处罚。

  田穗生说,执法部门将对该名扮演者的演员资格和演出内容展开调查。

  律师建议:制定法规规范演出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许玉祥律师分析认为,虽然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酒吧利用国家领导人形象进行商业演出,但这种行为造成的现实和潜在危害性不容忽视,有关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制定相关法规,对这种演出形式进行规范,如对涉及国家领导人形象的演出场地、演出内容和演出方式进行明确界定。“如果酒吧里有人模仿现任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演出,胡说八道,蛊惑人心,社会岂不乱了套?”

  市民:“这种节目是精神垃圾”

  演出结束后,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位大学生模样的男青年,问他对扮演领袖这个节目感觉如何,有没有觉得不严肃?这位男青年大笑着说:“节目确实很好笑,让人开心,这也算是酒吧的特色。”与他一同来这家酒吧的几位年轻人也觉得这种节目无伤大雅。

  向本报记者报料的颜先生则告诉记者,这种演出是对敬爱的毛泽东主席光辉形象的一种玷污,“该酒吧门口还挂着一块‘精神文明单位’的匾,而这种节目简直是精神垃圾。”

  也有数名观众向本报记者反映,该酒吧地处黄花岗烈士陵园正对面,这种恶俗的节目也是对革命烈士的一种讽刺。

  教授:这种演出有损国家形象

  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师万木春认为,这种酒吧商业演出拿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逗乐的行为有百害而无一益,有损国家形象,也让经常泡吧的年轻人容易误解、甚至曲解历史,有关部门应予以查处。

  法学家:国家元首形象不容玷污

  武汉大学一位长期研究司法伦理的法学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虽然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模仿国家领导人的营利性演出没有明确作禁止性的规定,但从立法精神上看,维护国家领导人尤其是国家元首的形象是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一条立法宗旨,在公开场所尤其是商业性演出中,“国家元首”的形象不容玷污。

  我国《宪法》等法律对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地位已作了明确规定。作为新中国的缔造者,毛泽东的形象出现在酒吧这种不严肃的演出场所本已不妥,如对他的形象进行贬损和调侃便可以“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阻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由进行查处。

  据介绍,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已注意到加强对国家领导人形象的维护,像《广告法》已明确禁止利用国家领导人的形象进行任何广告性质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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