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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条款太“霸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12:39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沙情奕

  近年来,手机售后维修始终位居消费者投诉前列。各手机厂商均以其自定的保修规则为准,拒绝或变相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其应尽的维修义务。昨日,市工商部门对本市部分企业手机保修政策中的“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

  ■霸王条款一:“不能同时出示购机发票和三包凭证不属保修范围,但可收费维修。”

  点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货责任规定》第24条第2项规定“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该条款仅以“不能同时出示购机发票和三包凭证”为由拒绝实行三包,而对“能够证明该商品在三包有效期”置之不理,这是单方排除了消费者的三包权利。

  ■霸王条款二:“本公司不承担其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偶然发生的或由此导致的损害或损失或预计未来可能产生的损害或损失,不承担由于使用或无法使用产品导致的其他情况下的任何责任。”

  点评:该款表述较为繁琐,是个免责条款。按规定消费者如在使用手机过程中,遭遇人身伤害或因对方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自身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手机商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手机商不得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免除其法定责任。

  ■霸王条款三:“任何(某品牌手机商)经销商或其授权维修点均无权代表本品牌手机商承认或承担超出本保修条款范畴的义务,如有承认或承担超出本保修条款范畴的义务,本品牌手机商将不承担责任。”

  点评:如果代理权限不被消费者知悉,导致消费者有理由相信经销商或授权维修点有代理权的,则该代理行为应为有效,行为后果应由手机商承受,而不得以双方之间的约定对抗消费者,换言之,手机商仍应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霸王条款四:“消费者进行保修时,必须提供购买产品的购机凭证、身份证。”

  点评: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身份证件即属个人信息,手机商在提供保修服务时,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件,显然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属不合法地附加限制性条件,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五:“为了得到三包权益,请你在购机时,完整、正确和真实地填写你的移动电话保修卡”。

  点评:准确完整地填写三包凭证是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而该手机商将自身义务转嫁消费者,显然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霸王条款六:“客户在接到维修中心通知取机后,三个月内不取回手机,维修中心有权自行处理。”

  点评:消费者不按时取回手机,客观上造成维修中心的不便,但仅由于此,即赋予维修中心自行处理手机的权利,必然损害到消费者手机的所有权,是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霸王条款七:“本保修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点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释权由双方平等享有,而不应当由任一方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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