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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广告篡改成语属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01:30 北京娱乐信报

  浙江规定广告篡改成语属违法

  信报讯 据《浙江日报》报道,记者获悉,4月1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将正式施行。在广告中篡改成语将属于违法。

  而在市民身边存在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广告中篡改成语等用字不规范现象,在4月1日后将都属于违法。《实施办法》规定,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广告牌等牌匾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对规范汉字加注汉语拼音的,应当加注在汉字的下方。在广告中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及使用篡改成语的谐音字的行为都属于违法。

  《实施办法》规定,今后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各类出版物的用语用字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将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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