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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万灵活就业者可参加失业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03:2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蔡晓芳)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养老、医疗两大社会保险之后,从下个月开始,他们还可参加失业保险。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目前我市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已有26万。我市将于4月1日正式启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工作,这意味着“短工族”可为将来生活多做“储备”。

  参保费用每月37元,标准将适时调整

  据介绍,我市去年7月出台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已明确了失业保险参保范围要从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市劳动部门经过半年多的酝酿,正式出台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操作细则》,并敲定实施时间。

  相关负责人解释,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状态及收入不稳定,一旦失业,生活也失去保障。他们按照新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可以在收入较高的时候做好“储备”,只要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失业保险金可帮他们渡过难关。

  根据《操作细则》,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事合法社会经济活动且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人员。他们参加失业保险的前提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足额缴费。相关负责人强调,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包括在内。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适时公布,缴费比例为3%。根据我市目前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为37元,该标准今后还将适时调整。

  参保前需先办理“灵活就业”备案

  《操作细则》明确,灵活就业人员想参加失业保险,需先到户籍所在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备案手续。申办人须持本人《就业登记证》,填写《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备案表》,并提供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备案后,申办人凭已签署备案意见的《备案表》,于每月24日前,到户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加失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自申报参加失业保险当月起,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应缴的失业保险费按时足额存入指定银行,逾期未缴纳的,不予补缴。申报参加失业保险后,灵活就业人员凡未办理停缴手续的,下一年度均不需重新办理申报手续,自动按当年度公布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于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自办理灵活就业备案次月起暂停领取失业金。

  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可享失业待遇

  根据《操作细则》,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时,由本人于每月24日前填写《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到户籍所在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备案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自办理这些手续当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我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规定,参保人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失业金,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缴费年限、领取时间,分为9档,最高档每月501元,最低418元(如下表)。灵活就业人员本次缴费不满一年的,缴费时间可与其下次灵活就业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但已核定过的缴费时间不再重复核定。

  相关负责人补充,对于过去曾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后,前后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另外,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期间,户口在市、县(区)之间发生迁移的,灵活就业期间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户口迁移后,灵活就业人员须到迁入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重新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备案手续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编辑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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