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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名购房人打赢首例团购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03:2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 江研 记者 张璐) 由于“房产”存在“升值”这一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特殊性,“团购买房”的风险明显大于其他各类团购。日前,江宁法院审结了我市首例因团购买房引发的官司。

  去年2月,江宁区某公司组织员工到该区汤山街道某小区选购商品房。开发商介绍说,该公司员工选购商品房,一次性购买达15套以上,即可享受2850元/平方米的团购价。如果购买房屋的套数较多,可在此价格基础上再优惠每套5000元至1万元。看房时,楼盘销售人员还承诺,即便房屋在短期内涨价了,该公司员工享受的团购价也不会超过3050元/平方米。

  考虑到参加团购确实能享受不小的优惠,该公司48名员工很快与开发商签订“意向金协议书”,并且每套房屋交纳了意向金1万元。同年4月中旬,开发商通知这48名购房人签订《房屋认购、缴款确认单》,房屋最终售价被确定为3500元/平方米至3689元/平方米。购房人很意外,对房价提出异议,开发商却矢口否认曾定下最高不超过3050元/平方米的团购价。

  经过几个月的协商,开发商只承认同意给予每套房屋5000元的优惠,根据目前的房价,最低售价只能为3449.99元/平方米。参与团购的购房人认为开发商不讲诚信,其中14人一起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购房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录下了该楼盘销售人员承诺“一次性购房15套以上,可享受不超过3050元/平方米的团购价”等内容。

  可开发商辩称,他们从未与该公司员工签订过团购买房合同,销售人员当时承诺的价格只是短期内的价格预测,由于房价处于不断上涨中,不能因此确定房屋的最终售价。

  法院经审理认可了原告方提交的录音录像证据,并且在提起诉讼的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认购、缴款确认单》上,注明了“按××公司团购价3050元/平方米”的字样,法院对此予以了确认。

  最终,法院认为,虽然这批团购买房人未与开发商签订书面合同,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销售人员就买卖合同订立及房屋售价的确定作出的说明和承诺,即使未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本案中,开发商未能信守承诺,擅自提高房价,已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按3050元/平方米的团购价,履行与48名购房人之间的《房屋认购、缴款确认单》。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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