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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租给他人做旅馆 旅客身亡业主被判负连带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05:56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克础)很多人认为,房子出租了,责任也就跟着“出租”了,出什么事与自己无关,但事实并非如此。去年,一女子到南宁市桃源路一家旅店投宿,因煤气中毒而死亡。经查,旅社老板只是个租户,而房主拒绝担责。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旅社老板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死者家属22万多元损失,房东则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住宿死亡

  家属索赔30余万元

  欧某是宾阳县人。去年1月12日,她入住南宁市桃源路丹凤旅社304号房。该旅社是由郭某租屋经营,房屋出租人是南宁市某燃气公司。

  去年1月13日中午,该旅社有两名男子因煤气中毒,被送至医院抢救,后经抢救脱离危险。该旅社老板郭某遂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调查完毕后按照派出所要求,回旅社拟好《冲凉须知》并张贴至每间客房。当天晚上7时许,当服务员对欧某所住的304号客房张贴时,敲门无人应答,却听见房内传来电视的声响,服务员即拿钥匙开门,见欧某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后经确认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取证,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旅社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客房内热水器排放的一氧化碳导致欧某等两人中毒身亡,并对郭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欧某的母亲于2006年9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及楼房出租人燃气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

  一审判决

  家属获赔20多万元

  经查,2005年4月19日,燃气公司与郭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该公司将其位于南宁市桃源路的办公楼租赁给郭某作旅馆业使用。合同签订后,郭某将该公司的原办公大楼第三层办公室改造装修为客房,但没有经工商、消防等部门批准,也未取得相关资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就经营旅馆业。

  经郭某私自改建,每间客房不足20平方米,房间摆设有一张床与一张桌子,在厕所内都装有热水器,而整个房间没有任何排风设备,如果把房间的门与窗户关上,房间内空气就流通不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经营旅馆业,致使欧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因此,郭某须对欧某的死亡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出租人南宁市某燃气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今年3月2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郭某赔偿死者母亲何某各项经济损失共22.9万多元,燃气公司连带承担上述款项赔偿责任。

  房子出租

  不代表责任“出租”

  在审理中,燃气公司称,旅店不是他们开的,因此事故的发生应由郭某负担,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其理由是,首先,他们与郭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如发生一切事故,与他们无关;其次,“肇事”热水器是郭某自行安装的,再加上死者在洗澡时把窗户关紧,没有留下通风的地方,自己也应负有责任。因此,事故的前因后果均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认为,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出租方与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燃气公司将没有设计排气孔、不符合经营旅馆的办公楼出租给没有获取相应资质的郭某经营旅社,明显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殴某入住旅社后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因此,燃气公司的主观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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