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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国演义判赔食客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07:46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昨天,首例福寿螺中毒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因蜀国演义酒楼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法院缺席审理后判决其赔偿消费者马洁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5万余元。

  上午8时50分,原被告还未在法庭出现,旁听席上就挤满了各家媒体的记者,仅摄像机就架了9部。直到庭审开始,蜀国演义方也未派人出庭,法院因此进行了缺席审理。

  据原告马洁的代理律师介绍,去年7月5日,马洁在蜀国演义吃完“香香嘴螺肉”后,陆续出现发烧、头痛、头胀、全身刺痛等症状,在友谊医院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病。”

  “去年9月,蜀国演义曾付给马洁9000多元的医疗费,从此就不闻不问,和他们以前在报纸上承诺的完全两样。”原告律师表示,被告庭审缺席的行为,说明态度不好。

  法院认为,蜀国演义对其所经营的菜品未尽管理义务,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蜀国演义赔偿马洁医疗费、误工费等1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另据了解,开庭前,蜀国演义委派了一名员工到法院递交了一份“不参加庭审的说明”。蜀国演义表示,在3月7日的预备庭上,原被告交换了证据,他们要求原告提供误工费的原件,法院随即要求原告在10日内提交此证据,并要求被告在10日内提交补充证据。3月13日上午11时01分,法院打电话通知3月14日开庭,举证期限尚未届满。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应在开庭前3日内通知当事人,而此次开庭距法院通知不足24小时。蜀国演义希望法院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此案。

  主审法官对此表示,此案适用简易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原告起诉后,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无需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其次,10日举证期限并不是针对此案说的,预备庭涉及其他福寿螺案件,法院当时要求被告就其他案件进行举证。

  据悉,目前朝阳法院已受理11起福寿螺中毒案。RJ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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