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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08:42 千华网

  近日,市消费者协会接到两起混淆“定金”和“订金”的消费投诉。

  刚购买了新房的孙女士在铁东某家私城看好一套家具,并交了一千元钱,约定一月后提货。其间孙女士同丈夫在另一家私广场又看中了一套家具,便找到先前那家家私城,要求返还“定钱”,可被商家拒绝。

  市民梁先生因母亲年事已高,在某公墓预交了500元现金为母亲预订了墓穴,可兄妹们都没看好。于是梁先生找到该公墓负责人,要求退还“定金”,也遭到拒绝。

  经过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认真调查,孙女士的交款凭据上显示的是她预交给商家的是“定金”,且其额度未超过物品价格的百分之二十,按照相关规定商家不予返还;消费者梁先生交款凭据上与商家约定的是“订金”,商家理应返还其预交现金500元。

  同样是预交现金,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

  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相关人士解释,因为“定金”与“订金”的法律效力截然不同。“定金”,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为确定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在合同订立至履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上注明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以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依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即订约金,含有约定购买、订购之义,它不具有对合同履行进行担保的性质。合同的当事人若有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则不能发生“定金”的法律效力,因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在法律上没有担保作用。而‘定金’是具有明确的担保作用的。”市消协相关人士表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如果交付的是“订金”,遇到商家违约情况,最多只能要求双方取消合同,消费者无权要求双倍返还“订金”。同时,若消费者单方面违约,如果是“订金”商家应该退还,如果是“定金”商家有权不予退还。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一定明确“定金”与“订金”的不同,切不可盲目“出手”。

  记者 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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