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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业务员卷款逃跑 消费者旅游泡汤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09:10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通讯员胡瑜记者徐亢美)“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判决了一起消费纠纷案,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去年9月,明华旅行社刊出广告:9月30日出发的稻城八天七夜游价格每人5000元。钟情于高原风光的杨女士看到广告后,为自己和家人都报了名。临出发前的9月27日,她打电话至旅行社询问出行事宜,被告知因旅行社业务员卷款逃跑,旅行团计划已经取消。于是,杨女士等要求旅行社退还每人团费5000元,并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赔偿10%的违约金,计每人500元。而旅行社只同意退还团费并赔偿5%。双方为此打起官司。

  法院认为,旅行社因内部管理疏漏,导致雇员卷款失踪,责任在己。虽然旅行社在9月26日事发时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在第一时间将“旅行团取消”的消息主动通知消费者,直到次日消费者致电询问才告知该情况,因此,旅行社未能按约履行提前三天通知的义务。据此,旅行社应归还每位消费者团费5000元并赔偿每人违约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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