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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上海法院助消费者依法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13:0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上海3月15日消息(记者肖志涛 通讯员胡瑜)随着美容、旅游等消费的普及,消费者与提供服务的商家之间的各种纠纷屡见不鲜,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美容不成反致皮肤过敏

  李小姐去年在某知名美容公司办理了2万元的皇冠卡,可享受原价四折的美容疗程,并赠送价值2万元的手部、颈部护理。此后,李小姐又购买了300元的骨胶原眼膜美容卡。然而,使用该眼膜后,李小姐的皮肤非但没有改善,反而数次发生红肿等过敏反应,并至华山医院就诊。在要求退卡遭美容公司拒绝后,李小姐诉至法院,要求美容公司退还皇冠卡内余额1万余元。

  美容公司则认为,李小姐虽然提供了医院的病史,但这是根据李小姐的陈述所作的记录,不能证实李小姐的皮肤过敏是使用该眼膜所致。并且皇冠卡和眼膜卡是分开销售的,即使双方对眼膜卡存在纠纷,也不应当退还皇冠卡。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容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使用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生产标准,且在为李小姐进行美容服务时,记录过于简单,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服务,也未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警示,因此,美容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虽然李小姐系在使用眼膜时引起过敏,但按照美容行业的一般惯例,李小姐如不是皇冠卡会员,则不能以300元的价格单独购买眼膜疗程。因此,李小姐要求退还皇冠卡内的余款,可以支持。因李小姐已经消费了赠送的手部护理,折价后应退还李小姐8500余元。

  二、泡汤的稻城八日游

  去年9月,杨女士在报上看到了明华旅行社的广告,9月30日出发的稻城八天七夜游开价5000元,便欣然至旅行社为自己和家人都报了名。一心期待着稻城游的杨女士在9月27日打电话至旅行社询问出行具体事宜时,才被告知因旅行社业务员卷款逃跑,该旅行团计划竟然已经取消了。空欢喜一场的杨女士等遂要求旅行社退还每人团费5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10%的违约金每人500元,而旅行社只同意退还团费并赔偿5%。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遂诉至法院。

  旅行社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如果旅行团计划有变,可提前三天告知消费者,只需赔偿5%的违约金,9月27日距离原定的出行时间正好三天,因此不应赔偿10%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因内部管理疏漏导致雇员卷款失踪,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旅行社在9月26日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在第一时间主动通知消费者旅行团取消,直到次日消费者致电询问才告知该情况,因此,旅行社未能按约履行提前三天通知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旅行社归还每位消费者团费5000元并赔偿每人违约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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