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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宝马未索取保险合同细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14:30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张磊严剑漪记者鲁雁南)买车时享受销售商“一条龙”服务,却忘了索取保险合同文本,交通事故发生后才发现自己“吃了大亏”,保险理赔少了2万多元。浦东新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宝马车主宁女士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0786元的诉讼请求。

  去年1月,宁女士以汽车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宝马汽车。汽车销售商为她提供了贷款、汽车上牌、车辆保险等“一条龙”服务,宁女士也支付了相关的各类汽车保险款。

  半年后,宁女士的宝马车在虹桥机场候机楼前大停车场内超速行驶,车头撞上他人车辆,造成两车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宁女士一方负全部责任,承担损失共计10万多元。而当宁女士准备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发现自己只能理赔到8万多元,还有20786元被保险公司认为是“可以免责”而不予理赔。

  法庭上,宁女士认为,自己当初买车时,手续都是销售商统一代为办理的,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单正本及相应的保险条款也都是由汽车销售商或保险公司直接交给贷款银行的,自己没有拿到过保险合同。事故发生后,宁女士从贷款银行那儿调取了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从来没有告知她有“免责条款”,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也没有类似的规定,所以该条款对宁女士没有约束力。

  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超速行驶肇事的,保险公司有20%的绝对免赔率。即便保险合同是汽车销售商代为办理,那么销售商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相关的行为后果也应该由宁女士自己承担。

  法院认为,宁女士明知与保险公司成立了保险合同关系,理当向销售商或保险公司索取合同文本,且宁女士向法院提供的保险单等证据是其从贷款银行调取,由此推断,即使宁女士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确实没有拿到保险合同,她也是知道保险合同的索取途径的。由于宁女士怠于行使权利,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应该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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