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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和谐需要买卖双方共同维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01:10 石狮日报

  近年来,消费维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他们的正当权益得到很好的保障,许多消费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记者昨日从一些商场客服部、酒店等方面了解到,不少消费投诉误区也给商家带来烦恼。有关人士指出,一切还须依法办事,消费纠纷中漫天要价、过度索赔的现象于事无补,只会造成调解僵局。

  消费者索赔容易走入误区

  “赔我精神损失费!”这是消费纠纷中常见的索赔要求。春节期间,一家星级酒店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据该酒店管理人员刘先生介绍,一位消费者在汤中发现有一根头发,不仅要求整桌菜免费,而且还要求酒店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酒店方面再三道歉,同意“退一赔一”,并对这位消费者消费总额进行打折,但这位消费者仍是不依不饶,从而引起了纠纷。

  八七路一家超市客服中心陈小姐告诉记者:“有时候并不是我们销售的产品质量不行,而是一些消费者自己使用不当把商品损坏。”她举了一个例子。前两天,一位消费者提着一盏台灯前来索赔,称台灯才用几天就烧坏了。

  维修人员打开台灯一看,发现这位消费者使用的是自己购买的“蘑菇灯泡”,由于灯泡顶端较为突出贴着灯罩,灯泡发热后熔化灯罩造成了损坏。而这位消费者不但不承认自己的过失,还要求赔偿十倍台灯价格。

  针对精神损失费和商品赔偿倍数问题,消委会有关人士介绍,要求精神赔偿,只有在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受侵害时才可获得。另据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一”;只有确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才有“假一赔十”的规定。

  法律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消费者赔偿要求不合理,容易造成调解僵局。”市工商局检查大队王队长告诉记者,在调解消费纠纷事件中,常会遇到类似情况。他还举了一个例子。

  今年初,一位客户到邮政局向外地邮寄一批手机。邮寄时,工作人员已说明如果没有交保险费用,货物发生遗失按《邮政法》规定,只赔偿双倍的邮资。这位客户没有交纳保险费用,结果在后来货物发生遗失时,无法获得货物的赔偿。这位客户不服气,要求全额赔偿自己的损失,因此造成了纠纷,但最终只能获得邮资的双倍赔偿。

  关于赔偿要求不合理问题,消委会有关人士认为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蓄意刁难的行为,一种是不懂法规的行为,而后者表现的多一些。

  据介绍,从消费者维权心理上看,少数消费者消费维权时,总认为先喊高价再慢慢降价的做法对自己有利,其实这样做只会使双方闹僵。而如果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投诉,非但不能获取利益,若达到一定金额还可能涉嫌犯罪,给自己带来许多麻烦。

  “消费和谐需要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共同来维护。”市工商局办公室廖主任介绍,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消费者绝大多数处于弱势地位,但法律保护的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由于消费者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赔偿要求,容易造成调解僵局,调解中结时只好“各打五十大板。”(记者林恩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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