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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偷拍隐私最高拘10天 严禁隐私场所装电子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01:45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 综合新华社、《信息时报》报道,广州《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将于5月1日起实施,《规定》禁止在卫生间、客房、宿舍等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电子眼。偷窥、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最高可被拘留10天。

  《规定》中明确禁止在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酒店(宾馆)客房和员工、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即“电子眼”),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电子眼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指出,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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