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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槌还是两槌定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06:0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记者刘传建 3月10日,杨敏女士来本报,讲述了一个一槌定音又敲二槌的故事。她说二槌敲出的杂音困扰了她整整一年。

  拍卖现场一槌定音去年3月9日,杨敏根据四川博雅拍卖有限公司在一家报纸刊登的公告,按规定向博雅拍卖公司交纳了100万元竞买保证金,准备参与次日在博雅公司拍卖的一处仓库,拍卖标的是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委托拍卖。

  10日上午,拍卖如期举行。杨敏领到58号竞拍号牌,与另外两位竞拍人一起入场角逐。

  拍卖从795万元的底价开始。一位竞买人放弃,现场仅有杨敏和持35号牌的竞买者竞价。竞价至26轮,杨敏报出825万元应价时,这时35号竞拍人竟然举牌应价823.5万元。因为该次拍卖实行增价竞拍,主持拍卖的女拍卖师立即提醒这一应价低于58号牌的825万元,但35号竞拍者却没再应价。随后,拍卖师按照拍卖惯例,连续三次询问是否还有高于825万元应价,在现场没有人应价后,拍卖师当场落槌宣布,该标的以825万元由58号杨敏竞拍成功。

  声言口误二槌易主 落槌以后,拍卖现场突然喧哗起来,有人指责拍卖师落槌太快,35号竞拍人也随即提出异议,声言刚才自己的报价有误,本意是以825.5万元应价。在委托人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代表和35号竞拍人的强烈要求下,拍卖公司决定在825万元的基础上重新竞价,杨敏此时被人从拍卖厅外叫回,告知十多分钟前的落槌不作数,将举行第二轮竞价。

  尽管表示了异议,初次参加拍卖的杨敏害怕失去资格,只好继续举牌竞价。当应价至860万元时,与杨敏竞价的人已是35号竞拍人旁边的一位陌生女子。刚报出875万元的应价,这时杨敏的律师打来电话,告知重新开始的第二次竞拍不合法,要杨敏退出竞拍。

  杨敏退出后无人再应价,拍卖师第二次落槌,宣布拍卖标的物以880万元成交给35号牌竞买者。博雅拍卖公司随即与35号竞买人签订了“成交确认书”。

  对簿公堂三方争议拍卖结束,杨敏的律师已经赶到。经与交涉,博雅拍卖公司承诺,已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咨询并根据其复函再确认真实合法的买受人。

  正当杨敏等待答复时,她突然得知,博雅公司在拍卖当天向她承诺后,却为35号竞拍人办妥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她感到被愚弄欺骗。

  “对这家缺乏职业素养和商业诚信的拍卖公司,我完全失去了信任。”杨敏于是将博雅拍卖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诉到法院,要求判定第一次的落槌有效,并为其办理确认和交付拍卖标的物。

  博雅公司却认为,根本不存在杨敏认为的第二次拍卖。尽管拍卖师在三次询问无人应价时已经落槌,但是没有签订成交书,拍卖活动就并未完成;而且,“拍卖师落槌的同时因委托人及相关竞买人提出异议导致拍卖过程中止不应视为拍卖程序的终止完成”;后来的拍卖竞价中,杨敏也参与了九轮应价,说明其“同意并且参与在拍卖中要约的变更……”

  作为第三人进入诉讼的华融资产公司认为,一,35号牌竞买人的823.5万元的应价是口误,二,杨敏继续参加竞买并应价的行为表明其认可首次落槌无效。因此应当维持35号牌竞买人竞得的结果。

  一审判决两次成交

  去年底,成都中院经过审理查明,“杨敏在举牌应价至825万元时,经拍卖师连续三次询问是否有高于825万元应价者,且在无人高于的情况下,拍卖师当场落槌宣布‘该标的由58号杨女士竞拍成功’,此次拍卖成交”。

  但是法院又认为,杨敏在另外的竞拍人提出异议,又无证据证明参与后来新一轮竞价属于被迫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对前一次落槌成交事实予以解除,且该解除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不支持杨敏提出与博雅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协助拍卖委托人向其交付该拍卖标的的主张。

  “法院认定了第一次落槌拍卖成交,可是第二次落槌是否有效呢?”提出这一疑问的法律专家指出,由于杨敏在向法院起诉时,没有提出第二次落槌无效的诉求,一审判决因此不对这一重大事实进行审理和认定,“这是杨敏诉讼策略的重大失误;从判决书驳回杨敏诉讼请求的结果看,一审法院实质上认可了两次落槌成交的结果,这有点令人不可思议”。

  由于杨敏的上诉,这一罕见的拍卖纠纷已进入二审。3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对此进行了审理。

  一位民法专家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第一次的落槌宣布成交之后,竞买人以口误为由提出异议,“口误”能否抵抗落槌成交的结果?是否属于法定的“拍卖过程中止”?这样的中止能否启动新一轮竞价?杨敏在新一轮竞价中的举牌,是否是她真实意愿的表达,是否意味着她自愿放弃前一次落槌成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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