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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返还可获得报酬(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07:46 山西新闻网

  拾金有偿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面……”儿时的一首儿歌,至今还时常在耳畔响起,除了让我们回忆起儿时的快乐时光,这首歌还在彰显着“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而物权法则亮出“失物有偿返还”的理念。

  

失物返还可获得报酬(图)

  专家解读

  “拾金有偿”体现公平原则

  汪渊智(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民商法硕士生导师)

  这个规定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导师汪渊智教授做了一个通俗的解读。汪教授认为,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理解为,失主悬赏寻找失物一定要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但拾得人在失主未悬赏的情况下不能主动索要报酬,只能要求保管费等必要费用。这个规定比较吻合我们国家的传统道德和人们内心的情感指向。我们所讲的是应当支付费用,只是拾得人为了保管遗失的财物而实际支出的这部分钱。

  汪教授认为,法律规则是从法律的角度对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为人处事所提出的要求,法律所提出的为人处事的要求和道德所提出的为人处事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从这点上来讲,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所确立的法律规则主要从法律要求的角度来提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规则,它跟道德的要求是并行不悖,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相互促进。

  汪教授说,理解“失物有偿返还”这一法律规则,要注意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占有”。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又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现实生活中,大部分情况属于有权占有,但还存在一种无权占有。比如,甲在路上捡到一支钢笔后装进了自己的口袋,在这种情况下,甲对钢笔的占有,就属于无权占有。虽然这是一种无权占有,但这种占有状态同样需要秩序和稳定。一旦秩序无法保证,那么财产秩序就会混乱,社会秩序也就会发生混乱。

  同时,按照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误信自己有占有的权利。占有人并不知道占有物的主人是谁,或者误以为自己就是占有物的主人。与之相反,便是恶意占有。

  汪教授说,物权法所说的能够向失主要求保管费用的情况,实际上就是占有的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占有人属于善意占有,才能有权利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费用,如果捡到东西的人,从一开始就知道遗失物的主人,还进行了侵占,是没有权利要求所谓的费用。

  汪教授认为,从这一点上,更加能够证明,我们所提倡的正是“拾金不昧”,提倡人们在捡到东西后,要妥善保管,等待主人寻回失物。因为拾得遗失物以后,妥善地为他人保管,使得财产的丢失者能够取回原物,既包含道德的要求,也有义务的成分。如果法律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在捡到遗失物的时候,可以由法定的义务人来把它妥善加以保管,别人会为此支付给自己费用。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样一个规定有助于引领人们去按照拾金不昧的美德规范去发展。而如果每个人都会把它变成一种自觉行动的时候,其实是在提升我们整个社会的素质。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汪教授还认为,这一规定从另一个侧面体现了公平原则,显然比较人性化。

  拾金不昧仍是法定原则

  郑成思(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

  拾金不昧,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是一项法定原则。《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一规定,将拾金不昧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约束,否则就是违法侵占。

  在物权法草案中,拾金不昧仍是不变的规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郑成思告诉记者:“和《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相比,物权法草案对拾得人的义务规定得更为明确、具体;而对其权利也保护得更为充分,明确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包括出租车司机归还失物的误工费,捡到走失宠物的饲养费等等。”

  对于目前时常产生纠纷的悬赏寻物,物权法草案同样明确,遗失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悬赏遗失物时的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失物返还可获得报酬(图)

  法规内容

  物权法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要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

  案例分析

  索回失物应当支付必要费用

  吴女士有一只心爱的小狗蓓蓓。在吴女士怀孕前,蓓蓓在家中的地位非常高,吴女士每天都会定时带它外出散步,还经常逗它玩。去年7月,吴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咨询了大夫之后,吴女士将蓓蓓寄养到了离家不远的朋友家。

  去年12月的一天,蓓蓓离开吴女士的朋友家后,就再也没有回家!为此,心急如焚的吴女士发动所有亲戚朋友寻找,并在家门口的很多地方贴了悬赏公告。公告上说:谁要能将蓓蓓送回,赏金1200元。

  一个月后的一天,吴女士接到一个电话,打电话的是一个中年妇女,她说蓓蓓在自己的家中,但吴女士如果想要要回,除了要支付1200元的奖金,还需要支付蓓蓓一个月的“食宿费”300元,这让吴女士觉得非常不是滋味:“已经有1200元的奖金了,还要支付300元?”一番商量以后,吴女士向这个妇女支付了200元的“食宿费”。

  近几年来,失物悬赏和拾物索取报酬的事情越来越多,在杭州、郑州等城市,甚至出现了失物招领公司。一时间,这样的公司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论。

  而物权法中的对于索取报酬的相关规定,引起了社会上普遍的关注,有人提出质疑:“这种规定,是否有违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

  悬赏寻物实际构成要约行为

  2003年国庆节那天,李女士在大连市内一家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走在人群最后的她捡到一个小皮包,包里约有价值15万元的现金、存折、首饰等,还有失主本人及家里人的重要证件。几天后,李女士的亲戚告诉她,报纸上登出了一则“悬赏启事”:花1.5万元寻找这个皮包。可当李女士找到失主朱女士还包时,朱女士却变卦了,不肯付给她1.5万元酬金。

  一怒之下,李女士将朱女士告到法院。大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审理认为,朱女士悬赏寻物的行为,法律实质是一个合同上的要约行为。当李女士归还皮包时,悬赏合同便有效成立了。因此,失主朱女士应当支付1.5万元酬金。

  撰稿:本报记者郭卫艳

  ★名词解释★

  遗失物

  生活解释: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理论解释:

  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据新华社电

  ★相关链接★

  出租车遗失物如何处理?

  日本:按照遗失物法规定,凡是乘客遗失的大宗钱币,司机拾到归还可得到5%至20%的酬金。

  美国:出租车司机多是黑人移民,捡到钱物是否归还视其自愿,不过一些州提倡返还,规定返还时间从1个月至12个月不等,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即归司机所有。

  法国:司机捡到钱物后,若在一年内无人认领可归出租车司机所有。

  荷兰:失主认领钱物时必须送司机一束郁金香国花,以表谢意,多数失主还给司机适当报酬。

  奥地利:司机捡到贵重物品和数量较多的物品后,上交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一年后找不到失主退还给司机。

  摩纳哥:当地媒体刊登失物招领启事,失主认领时需交给出租车司机20%的酬金并且担负广告费,若半年后无人认领,归司机。

  澳大利亚、新西兰:依据物权法,司机捡到钱物后应还给失主,失主认领时给司机最低10%的报酬。

  据《人民日报》

  (编辑: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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