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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将优先保护(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07:46 山西新闻网

  善意取得

  犯罪分子将偷来的赃物拿到公开的市场上去买卖,对于毫不知情的买方来说,他的财产权利应该得到保护吗?对于失主来说,怎样才能讨回我的东西?因此,物权法中规定了保护善意取得的买受者的权益。

  

善意取得将优先保护(图)

  法规内容

  物权法定义了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草案明确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善意取得将优先保护(图)

  案例分析

  甲从乙手中买了一部手机,花了1000元。没过几天,丙看见这部手机,对甲说:这手机是我借给乙用的,他怎么卖给你了?你得还给我。当甲向乙询问是否如丙所说时,乙承认是这样的。

  面对这种情况,甲应该怎么办?他可不可以不把手机交还给丙?这时候,就需要适用善意取得的有关规定来解决了。“甲是善意的第三人,乙是无权处分人,并不是手机的所有人了。”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导师汪渊智教授用这个生活中的案例,直观地介绍了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要解决在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以维护交易秩序的问题。

  案例分析

  去年年底,市民赵先生的私家车被盗,恰巧行车证等各项手续都留在车里。于是,偷车贼很顺利地就将车以3万元的价格抵给别人。可当赵先生去追赃时,这个人却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将车还给赵先生,嘴里还振振有词,“我的3万元谁还我呀?”按照物权法现在的规定,车主赵先生应该将3万元付给抵权人。

  这样的决定,很多失主肯定接受不了。市民刘女士便是其中之一,她认为这样的规定“会助长一些人去偷盗,然后很快销赃。”不少人也担心,有一些故意买赃物的人,如果钻空子的话,只要手续齐全的赃物就敢买,反正案发后被盗抢的人得把买赃的钱还给我,我也不吃亏。某种程度上,这会纵容购买赃物的行为。

  法规内容

  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1999年5月,在没有与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商量的情况下,老张与老李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将房子卖给老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2003年,老张的儿子提出,他作为继承人,同父亲一起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父亲在未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侵犯了他的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定,老李作为买受人,已经按照协议付了房款,并居住至今,属于善意取得,法院确认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

  专家解读

  尹田(物权法起草人之一、著名法学家)

  房产证是真的就可放心买房

  尹田表示,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物权法特别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以后,买房的人只要看到房产证,就可以放心交易。“在我国,房屋往往登记在一个人身上。”尹田表示,卖房子的时候,有可能是丈夫背着妻子卖的,也有可能是两个人商量好的,当以后升了值,卖方就以房子是共同财产,没得到共同所有人同意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尹田表示,家庭共有的房产登记在一个人身上严格说来是不正确的,另外,买方在买房时也很难知道房子是一个人的还是两个人的。为了保护不知情的买房人,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使卖方没有完全处分权,也不影响不知情的善意人的权利。这样立法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使不动产买卖和动产的买卖的交易更加有效;而立法的效果是,只要房产证是真实的,买方就可放心大胆去购买。

  专家解读

  保护交易安全是主要目的

  汪渊智(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民商法硕士生导师)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导师汪渊智教授认为,争议的原因在于,这些规定在更新人们旧有的权利观念和意识的同时,也与国人传统的道德观念产生了碰撞。

  要想了解善意取得,首先要理解何谓“善意”。对于法律上“善意”的概念,汪教授提醒大家,是说第三人在买受时,不知情、没有过错。汪教授解释,如果第三人是从公开的市场买的,并且手续健全,他就是没有过错的。

  汪教授认为,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是为了优先保护善意的买受人,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各国是不一样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面比较小。因为我国历来不承认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都采取追赃到底。但犯罪分子将偷来的赃物拿到公开市场买卖,买受人并不知情,如果一追到底就拿走了,不给买受人任何补偿,对买受人也不公平。

  由此也出现了一个法律上两难的问题:法律究竟是保护原所有人的所有权,还是保护交易的安全?“如果买受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是有权利卖这个东西的,因此支付了价钱就买了,后来有一天说买受人没有权利占有这个财产,突然就被拿走了,这样大家就都不敢买东西了。”汪教授认为交易的安全体现了社会利益,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所有人的利益是单个人利益,应该放在较后的位置。

  因此,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主要看这个赃物是否是在公开市场买的。如果是私下买别人偷的东西,就不受保护。如果是公开市场和通过拍卖得到的,应该要给予一定的保护。汪教授认为,这样的规定并不是保护盗窃犯和抢劫犯的利益,而是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况且原所有人并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的,草案规定,所有人可以向无权出售人请求赔偿损失。草案有这样的规定,就是为所有人提供的救济渠道。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这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

  撰稿:本报记者杨晶

  ★名词解释★

  善意取得

  生活解释:

  甲把借来的自行车当作自己的自行车出卖给乙,乙不知该自行车是甲借来的,这时乙是善意的购买人。构成善意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条件。

  理论解释: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非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买受人(即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项法律制度。

  孳息

  生活解释:

  天然孳息是指,母牛生的小牛、果树上接的果子等。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理论解释: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质权

  生活解释:

  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

  理论解释: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权与抵权的不同在于前者是转移动产的占有,而后者则是不转移动产的占有。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前者是有形的,后者是无形的。

  据新华社电

  (编辑: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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