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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游泳池前须“强制淋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07:51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学梅)为规范游泳场所经营行为,确保游泳场所卫生安全,卫生部、体育总局组织制定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首次提出“强制淋浴”,每位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须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

  《征求意见稿》提出,天然游泳场的四周应设明显的安全防护网与水深示意标志,尤其是海滨浴场应选择岸边适宜地点设置更衣室、淋浴室、指挥台、望远镜、通讯广播设备、急救室,配备救生圈(船)、救生人员及有关物品等。此外,在天然游泳场所水面应按一定水深范围分别设置不同颜色且颜色鲜艳的浮筒,并有告示说明其所代表的水深范围。

  《征求意见稿》提出,游泳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同时,游泳者应经健康检查合格后进入游泳场所游泳,一切污染池水的物品不得带入池内。RJ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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