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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纠纷提高维修质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08:59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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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从省运管部门传来消息,近几年,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和私家车数量的迅速增加,维修质量的纠纷日益增多。为缓解这一矛盾,促进机动车维修业户提高维修质量,引导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我省机动车维修业户将全部使用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竣工出厂合格证》)。

  据了解,《竣工出厂合格证》不仅是机动车维修质量合格的凭证,也是机动车维修业户对托修方的质量保证的凭证。各类维修业户在其维修车辆包括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后,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在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而承修方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造成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承修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据悉,省运管部门在组织统一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工作中,将严格《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同时把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维修质量监督抽查和对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等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对不按规定使用《竣工出厂合格证》和不执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的维修业户,除在质量信誉考核中扣分外,还将按照机动车维修的相关法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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