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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教师过劳死教育局不同意认定工伤(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09:16 国际在线

  “好人,好老师!”

  李老师的认真。已参加工作的学生徐云回忆说,当初她到李老师班上时看她不苟言笑,和同学们曾私下称她为“别里科夫”。但这个外号没过几天就叫不下去了。“因为我们发现她其实一点也不古板,她只是特别认真,做什么事都一丝不苟……”

  李老师的慈爱。现已读高中的胡秀秀还记得,有一次一个贫困男生在课堂上突然犯了头痛病,李老师二话没说马上摸了100元钱塞到他手里,叫班干部陪他上医院看病;李老师和学生说话,非常注意措词,从不打击人;遇到有调皮学生在课堂上“闹事”,李老师会很温和地说:“你有什么意见要表达,等我先讲完了,我们再一起探讨好吗?”

  李老师的公平。在学生们的回忆里,身为班主任的她从未偏爱过一个学生,也没有厌弃过一个学生。她对所有的学生都一视同仁。“李老师遇事能站在学生的角度考虑问题,这一点,最让我们做学生的感动。因为连我们的父母都未必能做到。”

  李老师的幽默。她把原本枯燥乏味的课,讲得妙趣横生,“我们上她的课,从来没觉得四十分钟长过,一节课经常是不知不觉就过去了。”学生陈志华说,“李老师身上有一种特别的魅力。她不仅教给我们知识,更教给我们一种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除了学生的评价外,李华的一些同事在回忆她时,都说:“她是一个好人,一位好教师!”在记者一天的采访中,所有认识李老师的人,包括同事、学生、家长、亲人、邻居,甚至附近杂货铺的老板,都用五个字形容他:好人,好老师。

  就李华工伤(亡)认定一事,东台市教育局人事科一官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徐语贵的事他是了解的,也很同情,但他们也无能为力。“他要求认定工伤(亡)的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该官员说,《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超过48小时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据了解,应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外,还有其他9种情况。“以48小时为杠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的范畴,这显得有点不近情理。”徐语贵认为,李华的去世和她平时过度劳累不无关系。“因为工作过度疲劳而导致死亡,在短时间是看不出来的,有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如果用48小时来衡量是否属于工伤(亡),这对一些长期处于疲劳状态下工作而去逝的人有点不公平。”徐语贵说。

  何以过劳死排除在外?

  有关人士认为,李华的事应该视为“过劳死”,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这种观点在学界已得到普遍认同。

  盐城市中盐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周勤认为,“过劳死”往往具备工伤认定的一个或多个特征,应该将其认定为工伤死亡的一种特殊形式,因为它是劳动带来的灾害。“至于赔偿金额,”周勤建议,“可以比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死亡的规定来确定用人单位的责任,享有相同待遇。”

  事实上,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曾规定,“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属于工伤。有些地方“几乎已经找到操作的办法”——比如,因加班导致旧病发作死亡也属于工伤。

  但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这恰恰把过劳死排除在外,”周勤说,“48小时内算,那么48小时01分死亡怎么办?比较而言,试行办法中的‘工作紧张’明显更有弹性。”

  本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国内一些判例明显对劳动者不利。深圳某公司工程师胡新宇因脑膜炎去世。病发前,25岁的他曾连续加班30多天。一时间有关“过劳死”的问题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而有关部门就此工伤认定却成了媒体拷问的对象。

  周勤向本报记者提出疑问:“48小时”的相关规定,是由于“过劳死”的技术认定非常困难——什么样的机构能够鉴定?如何鉴定?“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他说。

  对此,盐城教育界一人士同样认为,问题是在取证上。要证明“过劳”与死亡的关系,至少需要完善企业管理(加班时间的准确记录等)、产业医生制度(专门负责对过劳死是否工伤进行认定)等。他认为,现实可行的办法主要是严格工时制度、加强体检并配备产业医生——包括心理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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