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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家庭损失费”案判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09:17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汪某离婚后,在前妻的日记中发现她与一男子有不正常交往,汪某便要求那男子赔偿1.8万元。遭拒后,他竟然持刀将那男子杀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汪某死刑。

  今年29岁的汪某是衢州常山人,2005年3月与妻子洪某离了婚。2005年11月,汪某从前妻的日记本上获知洪某在离婚前,与温州某建筑公司的周某有不正常交往。去年9月29日,汪某在市区黎明路一家饭馆约见了周某,要求其赔偿“破坏家庭损失费”1.8万元,遭到对方拒绝。

  次日上午8时许,汪某携带尖刀,到市区西山东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找到了周某,再次提出索赔要求,仍被周某拒绝。汪某拿出尖刀连续捅刺周某胸腹背等处21刀,造成周某心脏和上腔静脉根部破裂而死亡。潘贤群汤玉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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