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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扬尘货”最高罚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09:31 千华网

  千山晚报消息(王立志 记者 王鑫 见习记者 吕迪)阳春三月,又到了生产、工程与城市建设全面开工的季节,但随之而来的散流体遗撒、飘散会严重地影响城区环境。明日起,鞍山市环保局将加大对散流体运输车辆的管理力度,根据其“违规”程度,将对其采取罚款、不予办理《尾气证》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等措施。

  据介绍,由于近期鞍山城区改、扩建工程项目增加、矿产运输频繁和冬季取暖煤炭运输的需要,我市从事散流体运输的车辆日益增加,特别是相当一部分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密闭措施,散流体四处飘散、随处遗撒,产生大量扬尘,严重影响了城区环境质量。为此,鞍山市环保局将加强对散流体运输车辆的管理力度,鞍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管理办公室日前已向鞍山各运输公司传达了《关于进一步强化散流体运输车辆防尘管理的通知》,要求各有关运输单位、散流体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密闭防尘装置,全封闭运输。

  同时,20日起对散流体运输车辆的路检、路查将作为鞍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管理办公室的日常性工作,并以现场检查、跟踪拍照等方式进行取证,如运输单位、散流体运输车辆在运输散流体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市尾气办将根据《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货运公司所属车辆(包括靠挂车辆),还将通知其所属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程序或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将追究公司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此外,4月1日起,自卸车未配备密闭防尘装置的,不予办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尾气证》)。对拒报或者谎报散流体运输车辆防尘情况的,鞍山相关法律规定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防尘措施不能达到密闭效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鞍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管理办公室同时还建立了群众举报制度,举报电话:0412-2622298。(电话由鞍山市环保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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