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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子女不付赡养费 86岁老伯被敬老院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15:00 新民晚报

  本报讯 今年已86岁高龄的冯老伯,从2000年起就住进了闸北区的一家敬老院。本想可以在此安度晚年,没想到因子女停付赡养费,老伯支付敬老院的费用发生困难,被敬老院告上法院。日前,闸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冯老伯应支付敬老院托老费等1万余元。

  2000年12月,冯老伯开始入住敬老院并正常缴纳托老费至2004年年底。当时冯老伯每月的退休金仅500余元,所以托老费主要依靠4个子女每月给付的赡养费。2005年1月至7月,冯老伯拖欠缴纳敬老院的托老费共计7910元。据冯老伯称,从2005年1月起,自己再没有收到过子女们的赡养费。当年8月,冯老伯把4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4个子女每月共给付赡养费1000元。经过审理,法院根据子女们的经济状况,判决4个子女从2005年8月起,分别按月给付冯老伯赡养费300元、300元、200元和100元。

  去年12月,敬老院把冯老伯告上法庭。敬老院称,2005年法院判决冯老伯子女按月给付冯老伯赡养费后,其子女仅支付了2005年8月以后的托老费用,而2005年1月至7月的托老费至今仍未付。敬老院要求冯老伯支付2005年1月至7月的托老费并支付逾期缴纳托老费的违约金总计人民币1万余元。

  (胡建新曾法)

  【法官点评】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冯老伯虽有一定的

养老金,但仍不足以支付日常开支,故4个子女应当根据各自的经济能力以及冯老伯的实际需要,给付一定的赡养费。敬老院和冯老伯双方签订的托收养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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