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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告继母要求分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01:38 大连晚报

  夫妻在办完婚礼14年后才办结婚证,丈夫去世后,夫妻开办的商店所有权成了问题

  继子告继母要求分财产

  ■本报记者化冰

  本报讯一对再婚老人在结婚14年后,才办理了结婚证件。后来,老翁就去世了,他与老伴共同开办的一家商店的所有权成了问题,老翁的儿子认为自己应该继承这家商店的一部分,而老太认为,这个商店是夫妻共同打拼的。

  我市某区的60岁的老翁金某,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与结发妻子离婚了。1989年,他又找到了一个也是离婚的妇女姜某。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夫妻决心在商海里拼搏一番。他们开始做买卖,后来,他们买下了一个房子开商店。2003年,姜某觉得虽然办了结婚典礼,但没有结婚证,办理一些事宜很不方便,于是,他们办理了结婚证书。

  2006年4月,金某因病去世了。老翁的儿子金某某认为,父亲遗留婚前财产房屋一处,还有商业用房一处,登记在姜某的名下,因此要求分割取得其中的四分之一。商店的货物价值267800元,他要求依法继承。但是姜某认为,她与老翁1989年相识,并于同年12月份同居,从那时起他们一起照顾金某的父母,双方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2003年补办了结婚登记证。1993年,她与金某各出资20000元,共40000元购买了房子。因此该房属于她同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金某于1989年12月,以夫妻名义与姜某同居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后来于2003年补办结婚登记,其夫妻关系应该从1989年12月始,这是一个重要的大前提。本案原告金某某所提起争议的财产,均在此时间之后取得的,应当属于被告的夫妻及家庭共同财产。姜某的儿子与金某形成了继父子关系。金某死亡后,对于金某的财产份额,应当作为遗产由被告、被告的儿子和原告依法继承。原告金某某与被继承人没有共同生活,因此原告应当继承其中较小的份额。

  最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某某支付遗产继承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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