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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擅加一次购物赔10%团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05:0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谢臻) 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昨天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示范文本对“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转团拼团需旅游者书面同意”等以前比较模糊的概念进行了规范。

  游客买假货,旅行社先赔付

  【示范文本】旅游者在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解读】现行的旅游合同,对游客买到假货,也有规定必须负责退货,但有的旅行社往往以各种理由拖着不办。南京一家旅行社人士说,新范本上写明由旅行社先行赔付,这样组团社就不敢再放任导游带游客到假冒伪劣商品购物点去购物。

  增加购物次数要赔违约金

  【示范文本】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解读】江苏现在所通用的旅游合同中,只是说游客“有权拒绝强制消费”,并没有提出如果出现这些问题时,怎么赔偿。而新范本明确约定,如果游客没有签字确认,就擅自安排其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组团社或境外导游将承担这些自费项目费用。范本还对购物次数作了明确规定。省旅游局有关人士解释,如果六日游,那么购物次数不能超过三次。每擅自增加一次,就要付给游客旅游费用总额的10%。

  主要景点玩多久要写清楚

  【示范文本】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并对景点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等作明确说明,包括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解读】“上车睡觉,下车拍照”,每个景点都匆匆而过,这样的情况在出境游中极为常见。新范本要求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对吃、住、行、游,都必须向游客交待得清清楚楚:交通工具及其档次,明确出发时间段,是否需要中转;住宿酒店档次,是否有空调、热水;用餐的次数及标准;在主要景点将停留多长时间。

  游客违约金额度提高

  【示范文本】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支付损失费: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解读】新范本为游客争取了更多的权益,但同时违约游客要付出更大的代价。目前江苏通用的合同规定,因旅游者原因不能出行造成违约的,旅游者应当提前7天(含7天)通知对方,并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相比之下,新合同范本的违约金额度增长很多。

  (编辑雨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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