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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移花接木”惹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06:5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王鑫本报记者高云君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因使用篡改数码照片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院一审认定,成都某餐饮公司侵犯了成都曾实记餐饮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摄影作品著作权,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照片上换了一个人2004年底,由曾实记公司创建的“曾实记泥鳅王”参加“澳门第四届国际美食节”,其间曾实记公司董事长曾小文与澳门一社会知名人士合影留念。2005年初,曾实记公司发现2005年第1期的《四川美食家协会会刊》封面上有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与澳门同一位社会知名人士的合影。经对比发现,该照片除王某的人像外,其他与曾小文同澳门知名人士的合影完全一致。

  曾实记公司诉诸法院,认为该餐饮公司的照片是用特殊技术手段加工合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曾实记公司对该照片享有的著作权。但被告方认为,该公司也参加了“澳门第四届国际美食节”,此后该公司职员许某通过特殊手段合成了这张数码照片,悬挂于公司店堂内和刊载于《四川美食家协会会刊》上,合成的数码照片经过四川美食家协会一工作人员同意,并从其相机内拷贝而来,曾实记公司对该数码照片不享有著作权,因此即使其行为构成侵权,也不应由曾实记公司来主张。

  照片主人究竟是谁由于本案证据涉及到数码照片,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了一些挑战。一般情况下,法官很难通过感官直接认知数码照片的归属,依照传统的思维、经验和方法已不可行,需要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背景分析、检验、辨别、鉴定、对比及推理,才能最终确认数码照片的归属。

  审理中,经司法鉴定确认,两张数码图像属于同一张数码照片,但王某提供的与原告提供的数码图像相比,内容略少并有修改痕迹。法院认为,原告的数码照片显示内容多于被告方,且这两张数码图像属于同一张数码照片,依日常生活经验和正常逻辑,两部相机同时拍摄同一对象,特别是人像,形成完全相同的两张照片极不可能,而对照片所记载的影像信息只会因复制而减少,不会因复制而增加。在此情况下,应认定原告的数码照片为诉争作品的原件。

  法院认为,成都某餐饮公司侵犯了成都曾实记餐饮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呼唤立法规范完善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成都中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案件中,不少涉及对电子证据的认证问题。

  电子证据是可擦写的数据,在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极易遭到截取、篡改、删除等破坏,且不留痕迹,这给证据的审查、认定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成都中院在审理数码照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多次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为审案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随着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案件不断增多,在案件审理中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认证,法官们希望尽快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和完善,以从根本上解决案件审理中面临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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