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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能不能要回来? 官司告诉你:关键是看谁违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09:03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陈峰 通讯员陈红恩 张欢)3月20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南宁某公司要求被告张家港市某机械厂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2006年8月,南宁某公司通过电话联系到张家港市某机械厂,表示想向他们购买一套压灌装饮料生产线。之后,张家港市某机械厂通过邮寄方式将一式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寄给该公司。合同中约定,设备总价款39000元,卖方先预收买方定金5000元,货到南宁交货后一次结清货款,双方并约定了交易期限。

  收到上述合同后,南宁某公司于2006年9月3日存5000元定金至该厂的银行卡账号。2006年9月20日,该厂在约定交货期限内将该公司需要的设备运至南宁,并通知买方提货,但买方却拒付货款,该厂只好将设备运回。2006年12月7日,买方将卖方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5000元定金后,已依约将货物运到南宁,但原告没有依约付清货款,没有履行约定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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