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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加购物次数要付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10:38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如果在合同行程之外,导游带游客强行购物,一经查实,可以按照总团价20%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前天,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旅行社强制游客购物或擅自增加购物次数,要赔违约金。

  昨天,温州国旅、温州中旅等各家旅行社相关负责人表示,尚未接到有关部门的通知。目前,温州旅行社执行的是2006年浙江省旅游局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出境旅游合同》。温州国旅总经理陈伟表示,已从国家有关部门网站上看到这一新版合同,与我省制定的《出境旅游合同》相比,新文本对各项规定更细致更清楚。

  目前旅行社使用的合同中,对导游强迫购物没有明确作出相应赔偿规定。此次两部委出台的合同明确规定,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要向游客支付团费总额20%的违约金。

  温州国旅负责人表示,之前的出境旅游合同由于没有明确赔偿细则,使得不少游客购物时利益受损,也无法依据合同获得相应赔偿,因此安排自费项目及购物也成为旅行社及导游收入的重要部分。合同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旅行社行为。

  此外,原先游客质疑所购商品为假货,需通过质量举证再由旅行社和商场协调,时间上没有约束。新示范文本合同明确规定,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由组团社先行赔付。温州国旅负责人表示,这将约束组团社放任导游强行购物的行为;旅行社以后也会加大对商场信用度的衡量。

  邹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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