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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安检遗失现金怒告航空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15:0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宋宁华特约通讯员李鸿光)乘客安检时遗失现金,航空公司是否有责?本月20日下午,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对林先生的诉请不予支持(本报曾在去年6月13日报道此案)。

  安检后丢失钱款

  去年5月18日,在日本东京担任一家株式会社社长的林先生,经过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安检后,准备搭乘美国西北航空公司航班飞往日本东京,受到航空公司以抽检为名的检查。

  之后,在没有摄像监控的情况下,“西北航空”雇员让浦东国际机场的一名安检人员,检查了林先生的两只行李箱。检查中,安检人员从第一只行李箱中取出2只各装有100万日元现金的信封,交给他随身携带;又从第二只行李箱中取出第3只装有100万日元现金的信封,并对其所携带的现金数量提出异议。

  林先生诉称,当时“西北航空”的雇员,并没有将第3只装有100万日元的信封立即交给他。在双方寻求解决方案未果的情况下,林先生决定改日登机。当他回到住地后,才发现那只装有100万日元的信封没有了。

  2006年5月22日,林先生在与机场安检交涉无望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西北航空”在对旅客行李检查点须设立摄像监视装置;归还日币100万元;赔偿机票损失人民币3500元。

  举证不力未获支持

  法院认为,航空客运对飞机安全有别于一般客运要求,登机前进行严格安检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重要内容,乘客有义务配合安检机构的安全检查,安检机构也有义务保障旅客财产和人身的安全。

  根据“西北航空”提供的照片反映,在浦东国际机场办票柜台前有告示牌,告知乘客的行李应当接受安全检查。“西北航空”在对林先生托运行李作开箱检查时,已特别设置了临时区域,并将整个检查过程置于旅客的近距离监督之下,履行了一定保障乘客财产安全的义务。

  林先生认为在安检中对方没有将100万元日币归还,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林先生提供的证人不是现场安检的目击者,对林先生遗失100万元日币不能起到证明的作用。林先生离开检查点后,直到回到住所才发现钱款遗失,不能排除林先生在他处遗失的可能。

  法院还认为,不能仅凭“西北航空”在检查时接触过林先生的钱款,就简单地将举证责任转到“西北航空”一方。此外,林先生要求判令在任何检查地点均要设立摄像监视装置的诉请,不属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于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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