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妻子多疑患上精神病 丈夫不堪重负欲离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07:28 荆楚网-楚天金报

  张帆今年38岁,是汉口一家电器公司的销售经理,妻子李颖则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

  6年前,张帆升了职,在外应酬也越来越多了,回家的时间也越来越晚。对此,李颖满腹怨言。有一次,张帆在外面喝醉了酒,一名女同事送他回家,李颖便怀疑张帆有了外遇。

  一年后,李颖开始捕风捉影,四处了解张帆的行踪,频繁翻他的公文包,甚至打印张帆手机的通话记录。任凭张帆百般解释,李颖就是不听。渐渐的,她一见张帆接电话,或听到他手机的短信声,便开始焦虑、烦躁不安,整个人也变得惶惶不可终日。

  2004年,眼看李颖日渐古怪,张帆在朋友的建议下,好不容易把妻子带到精神病医院检查。经诊断,李颖患有躁狂抑郁症,属于精神病的一种。这种病难以治愈,且容易反复。

  此事对张帆打击很大。为了给妻子治病,他放下工作,送妻子住院治疗。两年来,李颖经历了出院、复发多次反复,张帆心力交瘁。

  考虑许久,张帆决定离婚,但李颖的家人不同意。昨日,张帆向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关欣咨询,像他这种情况,如何向法院起诉离婚?妻子没有经济来源,离婚后是否还有义务负担她的生活费?

  关欣律师介绍,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一方婚后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此类离婚案件,首先需要对患有精神病的一方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如果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法定代理人能到庭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时,如果妻子的个人财产及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丈夫有帮助的义务,包括支付适当的经济帮助金,或提供一定期限的住房使用权等。离婚后,两人不再存在夫妻关系,也就不再有扶养的义务,不用支付生活费。\(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