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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07:58 潇湘晨报

  秦律师:你好!

  五年前,我与他人合伙开了一家生产文具的工厂以及十余家此品牌文具的专卖连锁店,在店面设计、营业员服装上花了很多心思,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和特色,至今已开了五十余家连锁店。最近,毛某等人也开了几家文具专卖连锁店,从店面装潢到营业员的服装,甚至招牌的式样跟我的店是一模一样,我的生意因此遭受了较大损失。我几次找到毛某,要求他们改变设计、重新装修,均遭到拒绝。请问:毛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沈先生

  沈先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毛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对你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采用四种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其中第(二)种情形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从来信看,你生产销售的文具已成为知名品牌,而销售该品牌文具的经营场所经你精心设计后已形成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上述第五条规定中“知名品牌特有的装潢”。由于产品和经营场所共同成为了不可分割的一种品牌效应,消费者在选购文具时除了对产品本身的认知,对与产品紧密联系的已形成特色的营业场所也有一种认知。毛某仿照你的品牌连锁店进行装修,设计营业员服饰,造成购买者认知上的混淆,使其误认为该店是你经营的连锁店,出售的是你们生产的知名商品,毛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对你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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